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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修正

第六章  港埠及其相關設施 第二十條
港埠及其相關設施毗鄰地區之禁建、限建範圍,由主管機關按港埠及其相
關設施之性質、種類、規劃需求及土地使用狀況,依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八
條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