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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制(訂)定

第七條
  徵收地上權之補償非屬第八條情形者,應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為:
      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
      一)=地上權補償費。
      附表一
                 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表
            ┌──────┬──────┐
            │  地上高度  │地上權補償率│
            ├──────┼──────┤
            │ 0m~未滿 6m│    50%    │
            │ 6m~未滿12m│    40%    │
            │12m~未滿18m│    30%    │
            │18m~未滿24m│    20%    │
            │24m~未滿30m│    10%    │
            │  30m以上   │     5%    │
            └──────┴──────┘
      註:1穿越地上高度係以民間機構依第三條測繪之
            縱剖面圖上,於所獎勵交通建設之構造物中
            心線處自地表起算至該構造物最下緣之高度
            為準。
          2在同一縱剖面上穿越地上高度跨越表內二種
            以上高度者,以補償率較高者計算補償。
          3於同一筆土地內穿越不同補償率之高度時,
            應分別計算合計補償。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為:
      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
      二)=地上權補償費。
      附表二
                 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表
            ┌──────┬──────┐
            │  地下高度  │地上權補償率│
            ├──────┼──────┤
            │ 0m~未滿 6m│    15%    │
            │ 6m~未滿12m│    11%    │
            │12m~未滿18m│     8%    │
            │  18m以上   │     5%    │
            └──────┴──────┘
      註:1穿越地下深度係以民間機構依第三條測繪之
            縱剖面圖上,於所獎勵交通建設之構造物中
            心線處自地表起算至該構造物最下緣之高度
            為準。
          2在同一縱剖面上穿越地下深度跨越表內二種
            以上高度者,以補償率較高者計算補償。
          3於同一筆土地內穿越不同補償率之高度時,
            應分別計算合計補償。
  前項補償,應比照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徵收土地
  之加成補償標準加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