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徵收地上權之補償非屬第八條情形者,應依左列規定辦 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為: 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 一)=地上權補償費。 附表一 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表 ┌──────┬──────┐ │ 地上高度 │地上權補償率│ ├──────┼──────┤ │ 0m~未滿 6m│ 50% │ │ 6m~未滿12m│ 40% │ │12m~未滿18m│ 30% │ │18m~未滿24m│ 20% │ │24m~未滿30m│ 10% │ │ 30m以上 │ 5% │ └──────┴──────┘ 註:1穿越地上高度係以民間機構依第三條測繪之 縱剖面圖上,於所獎勵交通建設之構造物中 心線處自地表起算至該構造物最下緣之高度 為準。 2在同一縱剖面上穿越地上高度跨越表內二種 以上高度者,以補償率較高者計算補償。 3於同一筆土地內穿越不同補償率之高度時, 應分別計算合計補償。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為: 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 二)=地上權補償費。 附表二 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表 ┌──────┬──────┐ │ 地下高度 │地上權補償率│ ├──────┼──────┤ │ 0m~未滿 6m│ 15% │ │ 6m~未滿12m│ 11% │ │12m~未滿18m│ 8% │ │ 18m以上 │ 5% │ └──────┴──────┘ 註:1穿越地下深度係以民間機構依第三條測繪之 縱剖面圖上,於所獎勵交通建設之構造物中 心線處自地表起算至該構造物最下緣之高度 為準。 2在同一縱剖面上穿越地下深度跨越表內二種 以上高度者,以補償率較高者計算補償。 3於同一筆土地內穿越不同補償率之高度時, 應分別計算合計補償。 前項補償,應比照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徵收土地 之加成補償標準加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