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各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待遇,應在用人費限額內撙節開支,如當年度用 人費有結餘,得按員工服務績效之貢獻發給工作獎金。 工作獎金之發給,盈餘實績已達預算目標者,其總額以不超過本機構二 個月薪給為度;達成部分盈餘之事業,按達成部分盈餘之比例計算,其 公式為:工作獎金月數總額=1+盈餘實績佔預算目標百分比;無盈餘 實績者,其總額不得超過一個月。 前項工作獎金發給辦法,由各機構訂定,報本部核定實施。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單位及日期,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附]1936>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三冊 142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