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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事業機構人員用人費待遇支給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廢止

第六條
  各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待遇,應在用人費限額內撙節開支,如當年度用
  人費有結餘,得按員工服務績效之貢獻發給工作獎金。
  工作獎金之發給,盈餘實績已達預算目標者,其總額以不超過本機構二
  個月薪給為度;達成部分盈餘之事業,按達成部分盈餘之比例計算,其
  公式為:工作獎金月數總額=1+盈餘實績佔預算目標百分比;無盈餘
  實績者,其總額不得超過一個月。
  前項工作獎金發給辦法,由各機構訂定,報本部核定實施。
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單位及日期,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附]1936>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三冊 142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