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五條規定暨本部第 145次交 通重大工程督導會報會議主席裁示辦理。 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暨重大工程工安督導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 組)查核之對象: (一)複查工程品質或工安之案件。 (二)社會關注、長官交辦或民眾檢舉(通報)案件。 (三)有品質或工安不良記錄之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或施工廠商 承攬之在建工程。 (四)工期較短工程。 (五)其他經檢討認為適合採不預先通知查核之工程。 三、查核前準備事項: (一)通知工程主辦機關之公函,採「持送」方式辦理,查核委員另 專函通知。上開函文應註明本次查核採不預先通知方式辦理。 (二)為求保密,查核委員通知函不列工程名稱,且請於函中註明: 「貴委員至工地現場,發現本工程與 貴委員有工程施工查核 小組組織準則第八條規定應行迴避情事或現任該工程之顧問、 督導委員等情事,敬請惠告本查核小組,且 貴委員不得評分 ,但可提供查核意見供查核小組參考。」 (三)工作人員應預先準備「主辦機關工程管理自主評量表」空白表 格提供查核委員,作為填列缺失代號及扣點項目之參考。 (四)如係工程品質複查,查核小組工作人員應將該工程歷次查核紀 錄交查核委員參考。 (五)工程地點不易尋找者,得於查核前半個工作天以內,以傳真等 方式通知受查核工程主辦機關派員帶路。 四、現場查核應注意事項: (一)工程簡報,由工程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單位(如無則免)、監 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得以口頭簡報,並答覆查核委員詢問或提 供相關資料。 (二)查閱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1.工地設有工務所者,應提供相關文件供查閱。 2.工地未設有工務所者,以當時置於現場之文件為主(如監造 單位監工日誌及抽查驗紀錄、施工廠商自主檢查紀錄等)。 如文件置放處距離工地半小時車程以內或適當距離者,查核 小組得前往文件置放處所查閱相關文件。另如已依前點第五 款傳真通知者,應將品管及進度管控等文件攜至工地備查。 (三)召開檢討及扣點會議,依下列規定辦理: 1.擇適當場所,召開檢討會議;如無適當場所,可逕於工地現 場辦理,指明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相關應改 進事項,並請相關單位就所列缺失提出說明。 2.查核品質缺失扣點會議,得於工地現場或回程時再行辦理。 五、辦理不預先通知查核作業,外聘查核委員相關費用,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辦理本部部屬機關主辦之工程,外聘委員查核作業相關費用( 差旅費、膳雜費及出席費)由受查核部屬機關支應;惟辦理委 辦及本部補助工程查核作業時,外聘委員查核作業相關費用由 該工程之預算編列單位支應。 (二)受查核機關需支付之查核作業相關費用,如於當日不及支付時 得事後再行辦理。 六、辦理不預先通知查核作業所需交通車輛,必要時得由本部總務司協 助或重大工程督導會報聯繫本部部屬機關調派車輛支援。 七、本規定奉部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