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台八十八研展字 第00八一二號函訂定頒布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 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貳、定義 委託研究計畫係指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 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 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團體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參、性質 委託研究計畫依性質分類如下: 1.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 究成果係作為政府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 。 2.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 辦理者。 肆、管理單位 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之統籌管理單位為科 技顧問室,各機關應設置專責之委託研究計畫統籌管 理單位。 伍、期程 委託研究計畫依其執行期程,可區分為多年期計畫與 一年期(含不滿一年者)計畫,多年期計畫之第一年 (期)計畫與一年期計畫又稱為「新興計畫」,其它 年(期)之計畫稱為「延續計畫」。 陸、作業流程 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流程示意圖 柒、先期作業 一、研究主題與重點 1.目的: 強化執行機關(單位)委託研究與施政計畫及業務 發展的整體配合,以期達到預定成果。 各機關(單位)依其主管業務規劃資源之使用,據 以編列年度施政概算,並做為本部及行政院審查, 以及向立法院爭取預算之重要資料。 2.內容: 計畫背景與目的:簡述研究計畫之目的、緣起與重 要性,並說明與當年度業務施政的關聯性、配合性 及前後連貫的整體性。 委託對象之條件:說明研究機構的性質及計畫主持 人需具備專長條件。 預期完成的工作項目:條列說明將委託進行的工作 項目,若分年進行,得分年列述。 預期成果、效益及其應用:說明預期完成之工作項 目及具體成果,儘量依條列舉,若分年進行,得分 年列述。並按計畫性質分別詳述所獲得的效益,以 及未來在業務施政上的運用。 經費細目概估。 3.計畫編號: 委託機關(單位)應依格式 MOTC- 機關(單位)英 文名稱簡寫 - 年度別 - 流水號自行編定計畫編號 。(例如交通部科技顧問室八十九年度計畫其編號 為 MOTC-STAO-89-001) 4.計畫領域別: 委託研究計畫依研究內容性質區分為電信(資訊、 電子)、自動化、土木、機電、航太、海洋、運輸 、氣象、地震、觀光及綜合等十一個領域。 委託機關於填報研究主題與重點時,應確認計畫的 領域屬性,並勾選在作業表格上,若計畫之領域屬 性含括多個領域時,以計畫內容領域比重較高者為 主,若計畫內容涉及至法令、財務、制度等之研究 者,則以綜合領域屬之。 5.作業格式如:格式一(檔案下載)。 6.作業時程: 委託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格式一提報下下年 度之委託研究計畫研究主題與重點至本部科技顧問 室。 提報份數:書面資料一式二十份及電子檔資料乙份 。 7.審查: 8.交通部審議委員會審議方式: 採領域別方式審查。 採會審方式,先由委託機關(單位)簡報,繼由出 席人員提出問題詢答後,委託機關人員先行退席。 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於呈部長核定後編入年度概算 內。 9.網頁刊登: 委託機關(單位)之研究主題與重點於核定後,非 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刊登於機關網頁上。 二、委託對象之徵選 1.目的: 讓有意願參與本部暨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之申請 者,能充分瞭解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目的與需求, 以使研究成果能與業務施政密切配合,俾能落實研 究成果的應用。 廣徵優良的受委託的研究機構及傑出的研究人員, 以提昇及保證研究成果的品質。 2.作業方式: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 三、申請單位提送計畫申請書 1.計畫申請書應依照規定製式格式提送,委託機關( 單位)應嚴格要求計畫書的完整性。 2.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九項,委託機關(單位 )可依計畫性質增加項目。計畫摘要。 背景分析。 研究方法及進行步驟。 研究進度。 預期成果。 相關參考文獻。 研究人員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 協同主持人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 研究經費:包括人事費、儀器設備費、消耗器材費 、業務費、旅運費、維護費、設備使用費、管理費 及其他等。其中旅運費中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 國計畫書,併計畫申請書審查。 GRB表 3.計畫申請書提送份數:一式十份。(可視需要酌增 減) 4.計畫申請書如:格式二(檔案下載)。 5.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應為計畫書內 容的一部分,委託機關(單位)應嚴格要求填附, 以做為未來評審的重要參考資料,及簽約後提送有 關機關用。 6.若計畫屬多年期計畫,其第一年(期)除應提送當 年度計畫申請書外,並應依格式二附提全程計畫申 請概要書。 四、計畫申請書的審查及委託對象的評審 1.委託機關(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計畫申 請書的審查及委託對象的評選作業。 2.委託機關(單位)應依計畫性質及政府採購法規定 訂定計畫申請書審查的內容、重點及標準。 3.委託機關(單位)在評選計畫主持人時,除應審酌 其主持研究能力外,並應嚴格審查其同期間主持政 府委託的研究計畫之項數,原則上,同一期間不得 主持計畫超過二項,其中所稱同一期間係指研究計 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五、簽約 1.契約應規範的事項,至少包括如下: 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 研究主持人。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計畫之經費與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研究成果提送階段及期限。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受委託者保守委託契約內容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之 義務。 受委託者及委託機關雙方對可能侵害第三者智慧財 產權應負之責任。 受委託者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受委託者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受委託者告知研究過程及應用有危害人體健康、污 染環境或公共危險之虞之義務。 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其他有關事項。 2.委託研究計畫之契約書之基本內容如附錄一,各委 託機關(單位)可依計畫之性質及實際需要自行酌 增契約內容。 捌、管制作業 一、目的: 二、計畫列管別: 三、作業方式及時程: 1.各委託機關(單位)於簽約完成後三日內,由受託 機構自行上網登錄政府部門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 表(GRB);委託機關(單位)並應於簽約後十日內 上網確認資料的正確性。如屬「限閱」或「機密」 之委託研究計畫,得於資料項中勾選後不對外提供 查詢服務。相關的網址為:http: //www.grb.gov.tw。 2.委託機關(單位)應於每半年後(每年的七、一月 )六日內,依格式三填送半年進度表,對於進度落 後之計畫,應附落後原因之說明及辦理情形。 3.期中、期末審查: 委託機關(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期中、期 末審查,審查方式以簡報會議審查為原則,計畫執 行金額不超過三百萬元者,應聘請專家學者至少二 人及相關單位參與審查。 計畫執行金額達三百萬元(含)以上者,應聘請專 家學者至少五人及相關單位參與審查,另為求與本 部審議委員會審查研究主題與重點之連貫性,其聘 請之專家學者中應至少有一人為該審議委員會相關 計畫領域的專家學者。 4.實地查訪: 本部得視需要,於部列管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過程中 進行實地查訪。 委託機關(單位)所委託之研究計畫其研究主持人 同一期間承接政府委託二項以上者,或連續三次以 上委託同一機構或人員辦理者,或執行進度落後之 研究計畫,本部得隨時進行實地查訪。 5.期中、期末之審查應請受委託機構提送期中、期末 報告書,審查會議之簡報內容應包含如附格式四及 格式五之重點內容。 玖、考核作業 一、目的: 瞭解及掌握各委託研究計畫之執行成果與效益,進而 加強並落實研究成果於業務施政的應用。 二、研究報告之管理: (一)研究報告應依期末審查會議結論做必要的補充與修 正,並由各委託機關首長核定後印製成正式研究報 告。 (二)研究報告印製格式: 研究報告採 A4 (29.7 公分× 21.0 公分)規格 雙面印製、內容得採橫式(30 行× 30 字)或直式 (19 行× 46 字)撰寫。 研究報告之封面內容由上而下分別為計畫編號(同 GRB 基本資料檔編號)、計畫名稱、委託機關、受 託機構及印製年月等。背面右上角(橫式)或左上 角(直式)應列印中華民國政府出版品之統一編號 。 研究報告的內容除一般必要的章節外,對於計畫內 出國考察或出席會議之報告書應列為附錄。此外, 於研究過程中之問卷調查,期中、期末審查會議紀 錄及審查意見與主持人說明、補充或修正資料,各 項座談會會議紀錄與資料,相關的統計或法規資料 等,亦得列為研究報告之附錄。 委託機關(單位)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 內,將非屬限閱或機密之研究報告,分別函送國家 圖書館及行政院國科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各二份及 電子檔乙份(檔案格式應為.doc、.pdf、.tiff), 並副送本部科技顧問室電子檔乙份備查。 委託機關(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研究報告之管理 及其上網事宜,其管理人員由本部科技顧問室列冊 管理。 三、研究成果之運用與公開: (一)委託機關(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依個格 式六填報委託研究成果一覽表。 (二)委託機關(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三個月內依格式 七填送研究成果具體結論與建議事項之應用與處理 情形至本部科技顧問室備查。 (三)委託機關(單位)於年度結束後,得自行辦理委託 研究計畫研究成果發表會,本部亦於彙集各委託機 關(單位)之研究成果後,視實際需要得舉辦委託 研究計畫研究成果聯合發表會或展示會,其作業形 式由本部另行定之。 四、傑出委託研究成果之獎勵: (一)委託機關(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上 一年度完成之委託研究報告擇優報部複審。 (二)本部得依附錄二之「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 畫研究成果獎勵評審要點」之作業方式進行複審, 並簽請部長頒獎。 五、委託研究計畫年終績效評估檢討會 為評估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執行成果之績效,並瞭解 各機關在執行委託作業時所遭 遇之困難及協助其解決問題,本部得舉辦委託研究計 畫年終績效評估檢討會,其作業形式由本部另行定之 。 拾、經費 一、委託研究計畫經費項目說明: (一)人事費:凡研究人員薪資或研究計畫所需酬勞性費 用屬之。 (二)儀器設備費:凡研究計畫專用由委託機關(單位) 提供之工地、建築設備、資訊設備、機械設備、交 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及他項權利屬之。 (三)消耗器料費:凡實施研究計畫專用之材料、物料、 配件等費用屬之。 (四)業務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事務費用屬之。 (五)旅運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國內外旅費及運費 屬之。 (六)維護費:凡由委託機關(單位)提供之研究計畫專 用設備修繕或養護費用屬之。 (七)設備使用費:凡研究計畫專用由受託單位供應之設 備,依雙方議定計費方式按實支付之設備使用費屬 之。 (八)管理費:凡分攤受託單位支援研究計畫行政作業相 關管理費用屬之。 (九)其他: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支付之費用無法歸列前 述各款者屬之。 二、人事費編列標準: (一)專任研究人員:不得高於以下標準 ┌───────────┬─────┬─────┐ │ 職 級 │月(全)薪│ 年 薪 │ ├───────────┼─────┼─────┤ │一、主持人及正研究員級│ 100,900│ 1,575,000│ ├───────────┼─────┼─────┤ │二、研究員級 │ 84,100│ 1,312,000│ ├───────────┼─────┼─────┤ │三、副研究員級 │ 68,300│ 1,066,000│ ├───────────┼─────┼─────┤ │四、助理研究員級 │ 49,400│ 771,000│ ├───────────┼─────┼─────┤ │五、研究助理 │ 34,700│ 542,000│ └───────────┴─────┴─────┘ 註: 1.原則上不得編列專任協同研究主持人。 2.各類職級之對應如下: 正研究員級:需為研究員﹑教授﹑工程師﹑管理 師五年以上經驗者;若非以上職稱者,則相當於 博士滿十年、或碩士滿十三年之研究經驗者。 研究員級:含教授﹑工程師﹑管理師;若非以上 職稱者,則相當於博士滿三年、或碩士滿六年、 或學士滿九年之研究經驗者。 副研究員級:含副教授﹑助理教授﹑副工程師﹑ 副管理師;若非以上職稱者,則相當於博士、碩 士滿三年、學士滿六年以上之研究經驗者。 助理研究員級:含講師、助理工程師﹑助理管理 師;若非以上職稱者,則相當於碩士、或學士滿 三年以上之研究經驗者。 研究助理級:相當於學士未滿三年或專科、高中 、高職以上者。 3.年薪 =& 月薪* 15.6 係包含獎金﹑保險費用及 離職金等。 (二)兼任研究人員:不得高於以下標準 ┌────┬──────────────────┐ │ │ 每 月 酬 勞 │ │ 類別 ├───┬───┬───┬───┬──┤ │ │教授級│副教授│助理教│講師級│助教│ │ │ │級 │授級 │ │級 │ ├────┼───┼───┼───┼───┼──┤ │一、主持│20,000│16,000│ - │ - │ - │ │人 │ │ │ │ │ │ ├────┼───┼───┼───┼───┼──┤ │二、協同│15,000│12,000│10,000│ - │ - │ │主持人 │ │ │ │ │ │ ├────┼───┼───┼───┼───┼──┤ │三、研究│12,000│10,000│ 8,000│ 6,000│5,00│ │人員 │ │ │ │ │0 │ └────┴───┴───┴───┴───┴──┘ 備註:資格規定 1.研究主持人須具備副教授(含)以上資格者。 2.協同主持人須具備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者。 (三)公務機關人員參與計畫之支領費用,依據行政院八 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八人政給字第210130 號函及相關規定辦理之,並以交通費名義支領,其 標準為: 1.簡任級:3000元/人月 2.薦任級:2500元/人月 3.委任級:2000元/人月 三、管理費:以經常門支出合計之15%內雙方議定之。 四、其他事項 (一)人事費應併入所得並請受託機關代扣繳稅款。 (二)圖書之購置: 1.以具有專門性且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 2.擬購圖書應詳列其名稱、數量、單價及總價於計畫 申請書中。 3.應檢附廠商發票核實報支並列入委託機關財產目錄 。 (三)差旅費支給標準及限制依院頒國內、外出差旅費規則辦理。 (四)儀器設備費: 1.本項經費應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 2.擬購儀器設備應詳列其名稱、數量、單價及總價於 計畫申請書中,並詳細說明所需設備與計畫配合之 關係及使用價值。 3.應檢附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4.應在各項財物明顯處貼有「xx年度 XXX& (委託 機關)財產」之財產編號標識,並登錄委託機關財 產目錄。 (五)圖書及儀器設備等財產於計畫結束後皆應歸還委託 機關。 (六)研究計畫之所有原始憑證需於結案時送回委託機關 (單位)審核或依審計部相關規定辦理。 五、委託研究計畫之委託經費若有特殊情形須超過原訂標 準者,應檢附相關資料專案送本部核定。 拾壹、其他 一、各委託機關得視業務特性,依「政府採購法」、「行 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本作業規 定及相關法令,自行訂定委託研究計畫作業手冊,所 訂委託研究計畫作業手冊,應送本部備查。 二、年度委託研究計畫若有(一)須即刻進行之急迫性計 畫;(二)部次長或上級機關臨時交辦之事項,可敘 明原由並附提研究主題與重點專案報部核准辦理,其 後續之招標、審查、管制及考核的作業,仍應依相關 法令及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由民間企業提供配合款(達總經費二分之一以上)進 行之委託研究計畫,其作業程序由各機關依業務特性 及計畫性質自行訂之,其管制作業及研究成果之公開 及運用,依雙方所訂之契約行之,其研究計畫基本資 料之登錄,則依行政院國科會之作業規範及本作業規 定辦理。 四、委託機關(單位)人員參與其機關所委託之研究計畫 工作時,不得支領費用。 五、本作業規定未規範之相關事宜,應依政府相關法令辦 理。 六、本作業規定於陳報部長核定後,自發布日實施。 七、附錄 附錄三: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附錄四: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附錄五:研究報告寄存作業規定 附錄六:研究計畫登錄及查詢作業規定 附錄七:研究報告摘要作業規定 附錄八:作業聯絡人一覽表 附錄九:研究報告管理人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