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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委託計畫研究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制(訂)定

壹、依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台八十八研展字
    第00八一二號函訂定頒布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
    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貳、定義
    委託研究計畫係指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
    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
    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團體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參、性質
    委託研究計畫依性質分類如下:
    1.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
      究成果係作為政府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
      。
    2.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
      辦理者。

肆、管理單位
    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之統籌管理單位為科
    技顧問室,各機關應設置專責之委託研究計畫統籌管
    理單位。

伍、期程
    委託研究計畫依其執行期程,可區分為多年期計畫與
    一年期(含不滿一年者)計畫,多年期計畫之第一年
    (期)計畫與一年期計畫又稱為「新興計畫」,其它
    年(期)之計畫稱為「延續計畫」。

陸、作業流程
    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流程示意圖

柒、先期作業
一、研究主題與重點
    1.目的:
      強化執行機關(單位)委託研究與施政計畫及業務
      發展的整體配合,以期達到預定成果。
      各機關(單位)依其主管業務規劃資源之使用,據
      以編列年度施政概算,並做為本部及行政院審查,
      以及向立法院爭取預算之重要資料。
    2.內容:
      計畫背景與目的:簡述研究計畫之目的、緣起與重
      要性,並說明與當年度業務施政的關聯性、配合性
      及前後連貫的整體性。
      委託對象之條件:說明研究機構的性質及計畫主持
      人需具備專長條件。
      預期完成的工作項目:條列說明將委託進行的工作
      項目,若分年進行,得分年列述。
      預期成果、效益及其應用:說明預期完成之工作項
      目及具體成果,儘量依條列舉,若分年進行,得分
      年列述。並按計畫性質分別詳述所獲得的效益,以
      及未來在業務施政上的運用。
      經費細目概估。
    3.計畫編號:
      委託機關(單位)應依格式 MOTC- 機關(單位)英
      文名稱簡寫 - 年度別 - 流水號自行編定計畫編號
      。(例如交通部科技顧問室八十九年度計畫其編號
      為 MOTC-STAO-89-001)
    4.計畫領域別:
      委託研究計畫依研究內容性質區分為電信(資訊、
      電子)、自動化、土木、機電、航太、海洋、運輸
      、氣象、地震、觀光及綜合等十一個領域。
      委託機關於填報研究主題與重點時,應確認計畫的
      領域屬性,並勾選在作業表格上,若計畫之領域屬
      性含括多個領域時,以計畫內容領域比重較高者為
      主,若計畫內容涉及至法令、財務、制度等之研究
      者,則以綜合領域屬之。
    5.作業格式如:格式一(檔案下載)。
    6.作業時程:
      委託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格式一提報下下年
      度之委託研究計畫研究主題與重點至本部科技顧問
      室。
      提報份數:書面資料一式二十份及電子檔資料乙份
      。
    7.審查:
    8.交通部審議委員會審議方式:
      採領域別方式審查。
      採會審方式,先由委託機關(單位)簡報,繼由出
      席人員提出問題詢答後,委託機關人員先行退席。
      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於呈部長核定後編入年度概算
      內。
    9.網頁刊登:
      委託機關(單位)之研究主題與重點於核定後,非
      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刊登於機關網頁上。

二、委託對象之徵選
    1.目的:
      讓有意願參與本部暨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之申請
      者,能充分瞭解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目的與需求,
      以使研究成果能與業務施政密切配合,俾能落實研
      究成果的應用。
      廣徵優良的受委託的研究機構及傑出的研究人員,
      以提昇及保證研究成果的品質。
    2.作業方式: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

三、申請單位提送計畫申請書
    1.計畫申請書應依照規定製式格式提送,委託機關(
      單位)應嚴格要求計畫書的完整性。
    2.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九項,委託機關(單位
      )可依計畫性質增加項目。計畫摘要。
      背景分析。
      研究方法及進行步驟。
      研究進度。
      預期成果。
      相關參考文獻。
      研究人員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
      協同主持人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
      研究經費:包括人事費、儀器設備費、消耗器材費
      、業務費、旅運費、維護費、設備使用費、管理費
      及其他等。其中旅運費中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
      國計畫書,併計畫申請書審查。
      GRB表
    3.計畫申請書提送份數:一式十份。(可視需要酌增
      減)
    4.計畫申請書如:格式二(檔案下載)。
    5.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應為計畫書內
      容的一部分,委託機關(單位)應嚴格要求填附,
      以做為未來評審的重要參考資料,及簽約後提送有
      關機關用。
    6.若計畫屬多年期計畫,其第一年(期)除應提送當
      年度計畫申請書外,並應依格式二附提全程計畫申
      請概要書。

四、計畫申請書的審查及委託對象的評審
    1.委託機關(單位)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計畫申
      請書的審查及委託對象的評選作業。
    2.委託機關(單位)應依計畫性質及政府採購法規定
      訂定計畫申請書審查的內容、重點及標準。
    3.委託機關(單位)在評選計畫主持人時,除應審酌
      其主持研究能力外,並應嚴格審查其同期間主持政
      府委託的研究計畫之項數,原則上,同一期間不得
      主持計畫超過二項,其中所稱同一期間係指研究計
      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五、簽約
    1.契約應規範的事項,至少包括如下:
      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
      研究主持人。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計畫之經費與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研究成果提送階段及期限。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受委託者保守委託契約內容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之
      義務。
      受委託者及委託機關雙方對可能侵害第三者智慧財
      產權應負之責任。
      受委託者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受委託者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受委託者告知研究過程及應用有危害人體健康、污
      染環境或公共危險之虞之義務。
      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其他有關事項。
    2.委託研究計畫之契約書之基本內容如附錄一,各委
      託機關(單位)可依計畫之性質及實際需要自行酌
      增契約內容。

捌、管制作業
一、目的:
二、計畫列管別:
三、作業方式及時程:
    1.各委託機關(單位)於簽約完成後三日內,由受託
      機構自行上網登錄政府部門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
      表(GRB);委託機關(單位)並應於簽約後十日內
      上網確認資料的正確性。如屬「限閱」或「機密」
      之委託研究計畫,得於資料項中勾選後不對外提供
      查詢服務。相關的網址為:http:
      //www.grb.gov.tw。
    2.委託機關(單位)應於每半年後(每年的七、一月
      )六日內,依格式三填送半年進度表,對於進度落
      後之計畫,應附落後原因之說明及辦理情形。
    3.期中、期末審查:
      委託機關(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期中、期
      末審查,審查方式以簡報會議審查為原則,計畫執
      行金額不超過三百萬元者,應聘請專家學者至少二
      人及相關單位參與審查。
      計畫執行金額達三百萬元(含)以上者,應聘請專
      家學者至少五人及相關單位參與審查,另為求與本
      部審議委員會審查研究主題與重點之連貫性,其聘
      請之專家學者中應至少有一人為該審議委員會相關
      計畫領域的專家學者。
    4.實地查訪:
      本部得視需要,於部列管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過程中
      進行實地查訪。
      委託機關(單位)所委託之研究計畫其研究主持人
      同一期間承接政府委託二項以上者,或連續三次以
      上委託同一機構或人員辦理者,或執行進度落後之
      研究計畫,本部得隨時進行實地查訪。
    5.期中、期末之審查應請受委託機構提送期中、期末
      報告書,審查會議之簡報內容應包含如附格式四及
      格式五之重點內容。

玖、考核作業
一、目的:
    瞭解及掌握各委託研究計畫之執行成果與效益,進而
    加強並落實研究成果於業務施政的應用。

二、研究報告之管理:
(一)研究報告應依期末審查會議結論做必要的補充與修
      正,並由各委託機關首長核定後印製成正式研究報
      告。
(二)研究報告印製格式:
       研究報告採 A4 (29.7 公分× 21.0 公分)規格
      雙面印製、內容得採橫式(30 行× 30 字)或直式
      (19 行× 46 字)撰寫。
      研究報告之封面內容由上而下分別為計畫編號(同
      GRB 基本資料檔編號)、計畫名稱、委託機關、受
      託機構及印製年月等。背面右上角(橫式)或左上
      角(直式)應列印中華民國政府出版品之統一編號
      。
      研究報告的內容除一般必要的章節外,對於計畫內
      出國考察或出席會議之報告書應列為附錄。此外,
      於研究過程中之問卷調查,期中、期末審查會議紀
      錄及審查意見與主持人說明、補充或修正資料,各
      項座談會會議紀錄與資料,相關的統計或法規資料
      等,亦得列為研究報告之附錄。
      委託機關(單位)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
      內,將非屬限閱或機密之研究報告,分別函送國家
      圖書館及行政院國科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各二份及
      電子檔乙份(檔案格式應為.doc、.pdf、.tiff),
      並副送本部科技顧問室電子檔乙份備查。
      委託機關(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研究報告之管理
      及其上網事宜,其管理人員由本部科技顧問室列冊
      管理。
三、研究成果之運用與公開:
(一)委託機關(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依個格
      式六填報委託研究成果一覽表。
(二)委託機關(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三個月內依格式
      七填送研究成果具體結論與建議事項之應用與處理
      情形至本部科技顧問室備查。
(三)委託機關(單位)於年度結束後,得自行辦理委託
      研究計畫研究成果發表會,本部亦於彙集各委託機
      關(單位)之研究成果後,視實際需要得舉辦委託
      研究計畫研究成果聯合發表會或展示會,其作業形
      式由本部另行定之。

四、傑出委託研究成果之獎勵:
(一)委託機關(單位)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上
      一年度完成之委託研究報告擇優報部複審。
(二)本部得依附錄二之「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計
      畫研究成果獎勵評審要點」之作業方式進行複審,
      並簽請部長頒獎。

五、委託研究計畫年終績效評估檢討會
    為評估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執行成果之績效,並瞭解
    各機關在執行委託作業時所遭
    遇之困難及協助其解決問題,本部得舉辦委託研究計
    畫年終績效評估檢討會,其作業形式由本部另行定之
    。

拾、經費
一、委託研究計畫經費項目說明:
(一)人事費:凡研究人員薪資或研究計畫所需酬勞性費
      用屬之。
(二)儀器設備費:凡研究計畫專用由委託機關(單位)
      提供之工地、建築設備、資訊設備、機械設備、交
      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及他項權利屬之。
(三)消耗器料費:凡實施研究計畫專用之材料、物料、
      配件等費用屬之。
(四)業務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事務費用屬之。
(五)旅運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國內外旅費及運費
      屬之。
(六)維護費:凡由委託機關(單位)提供之研究計畫專
      用設備修繕或養護費用屬之。
(七)設備使用費:凡研究計畫專用由受託單位供應之設
      備,依雙方議定計費方式按實支付之設備使用費屬
      之。
(八)管理費:凡分攤受託單位支援研究計畫行政作業相
      關管理費用屬之。
(九)其他: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支付之費用無法歸列前
      述各款者屬之。

二、人事費編列標準:
(一)專任研究人員:不得高於以下標準
┌───────────┬─────┬─────┐
│ 職       級   │月(全)薪│ 年  薪 │
├───────────┼─────┼─────┤
│一、主持人及正研究員級│   100,900│ 1,575,000│
├───────────┼─────┼─────┤
│二、研究員級          │    84,100│ 1,312,000│
├───────────┼─────┼─────┤
│三、副研究員級        │    68,300│ 1,066,000│
├───────────┼─────┼─────┤
│四、助理研究員級      │    49,400│   771,000│
├───────────┼─────┼─────┤
│五、研究助理          │    34,700│   542,000│
└───────────┴─────┴─────┘
 註:
      1.原則上不得編列專任協同研究主持人。
      2.各類職級之對應如下:
        正研究員級:需為研究員﹑教授﹑工程師﹑管理
        師五年以上經驗者;若非以上職稱者,則相當於
       博士滿十年、或碩士滿十三年之研究經驗者。
        研究員級:含教授﹑工程師﹑管理師;若非以上
        職稱者,則相當於博士滿三年、或碩士滿六年、
        或學士滿九年之研究經驗者。
        副研究員級:含副教授﹑助理教授﹑副工程師﹑
        副管理師;若非以上職稱者,則相當於博士、碩
        士滿三年、學士滿六年以上之研究經驗者。
        助理研究員級:含講師、助理工程師﹑助理管理
        師;若非以上職稱者,則相當於碩士、或學士滿
        三年以上之研究經驗者。
        研究助理級:相當於學士未滿三年或專科、高中
        、高職以上者。
      3.年薪 =& 月薪* 15.6 係包含獎金﹑保險費用及
        離職金等。
(二)兼任研究人員:不得高於以下標準
┌────┬──────────────────┐
│        │           每 月 酬 勞           │
│  類別  ├───┬───┬───┬───┬──┤
│        │教授級│副教授│助理教│講師級│助教│
│        │      │級    │授級  │      │級  │
├────┼───┼───┼───┼───┼──┤
│一、主持│20,000│16,000│  -   │   -  │ -  │
│人      │      │      │      │     │    │
├────┼───┼───┼───┼───┼──┤
│二、協同│15,000│12,000│10,000│  -   │ -  │
│主持人  │      │      │      │      │    │
├────┼───┼───┼───┼───┼──┤
│三、研究│12,000│10,000│ 8,000│ 6,000│5,00│
│人員    │      │      │      │      │0   │
└────┴───┴───┴───┴───┴──┘
  備註:資格規定
      1.研究主持人須具備副教授(含)以上資格者。
      2.協同主持人須具備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者。
(三)公務機關人員參與計畫之支領費用,依據行政院八
      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八人政給字第210130
      號函及相關規定辦理之,並以交通費名義支領,其
      標準為:
      1.簡任級:3000元/人月
      2.薦任級:2500元/人月
      3.委任級:2000元/人月

三、管理費:以經常門支出合計之15%內雙方議定之。

四、其他事項
(一)人事費應併入所得並請受託機關代扣繳稅款。
(二)圖書之購置:
    1.以具有專門性且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
    2.擬購圖書應詳列其名稱、數量、單價及總價於計畫
      申請書中。
    3.應檢附廠商發票核實報支並列入委託機關財產目錄
      。
(三)差旅費支給標準及限制依院頒國內、外出差旅費規則辦理。
(四)儀器設備費:
    1.本項經費應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
    2.擬購儀器設備應詳列其名稱、數量、單價及總價於
      計畫申請書中,並詳細說明所需設備與計畫配合之
      關係及使用價值。
    3.應檢附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4.應在各項財物明顯處貼有「xx年度 XXX& (委託
      機關)財產」之財產編號標識,並登錄委託機關財
      產目錄。

(五)圖書及儀器設備等財產於計畫結束後皆應歸還委託
      機關。

(六)研究計畫之所有原始憑證需於結案時送回委託機關
      (單位)審核或依審計部相關規定辦理。

五、委託研究計畫之委託經費若有特殊情形須超過原訂標
    準者,應檢附相關資料專案送本部核定。

拾壹、其他
一、各委託機關得視業務特性,依「政府採購法」、「行
    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本作業規
    定及相關法令,自行訂定委託研究計畫作業手冊,所
    訂委託研究計畫作業手冊,應送本部備查。

二、年度委託研究計畫若有(一)須即刻進行之急迫性計
    畫;(二)部次長或上級機關臨時交辦之事項,可敘
    明原由並附提研究主題與重點專案報部核准辦理,其
    後續之招標、審查、管制及考核的作業,仍應依相關
    法令及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由民間企業提供配合款(達總經費二分之一以上)進
    行之委託研究計畫,其作業程序由各機關依業務特性
    及計畫性質自行訂之,其管制作業及研究成果之公開
    及運用,依雙方所訂之契約行之,其研究計畫基本資
    料之登錄,則依行政院國科會之作業規範及本作業規
    定辦理。

四、委託機關(單位)人員參與其機關所委託之研究計畫
    工作時,不得支領費用。

五、本作業規定未規範之相關事宜,應依政府相關法令辦
    理。

六、本作業規定於陳報部長核定後,自發布日實施。

七、附錄
    附錄三: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附錄四: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附錄五:研究報告寄存作業規定
    附錄六:研究計畫登錄及查詢作業規定
    附錄七:研究報告摘要作業規定
    附錄八:作業聯絡人一覽表
    附錄九:研究報告管理人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