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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委辦工程技術服務案件合約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委託國內外技術顧問機構或技師事
    務所(以下簡稱顧問機構)承辦工程技術服務案件,
    所訂服務合約之條款,除參照一般服務合約之慣例議
    訂外,其內容條件依本作業規定加強之。
二、各類服務合約條款之議訂應注意左列規定:
(一)技術顧問機構承辦之服務工作範圍及工作成果,應
      於合約內詳細訂定。委辦專案管理服務案件,應另
      訂明授權範圍及專案組織運作方式。
(二)合約內應訂明工作指示及合約變更之規定程序,並
      訂定其作業時限。業主有權隨時頒發書面工作指示
      或變更通知,顧問機構應接合約規定程序辦理。如
      顧問機構認為該工作指示或變更通知將影響服務性
      質內容、服務費用及(或)工作進度,應於收到業
      主工作指示或變更通知後十四內以書面通知業主。
      凡經雙方書面同意之工作或追加(減)工作協議,
      亦屬合約服務工作範圍。
(三)合約內應訂明顧問機構應盡之一般義務。顧問機構
      辦理合約規定之服務時,應以專業之技術、謹慎與
      勤勉之態度,履行其合約責任,擔任業主之忠實顧
      問,隨時保障業主之權益。對於工程界認為適當之
      技術水準與實務所必要,以及按合約規定應辦理之
      服務,不得因業主書面意見、指示或核定而影響、
      減少、免除或解除顧問機構應盡之義務。但顧問機
      構對於業主之主動指示或要求已盡善良忠告之責任
      者不在此限。
(四)合約內應明訂顧問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保密義務
      。服務期間所獲知或發現之任何機密或資訊,顧問
      機構及其人員於合約有效期間及合約屆滿或終止後
      約定期限內,非經業主書面同意,均不得向第三人
      透露,上述資訊包括服務期間或服務結果作成之建
      議事項。但對當時已為或即將成為公開之資訊,或
      顧問機構能證明過去即已知悉者,則不在此限。
(五)合約內應訂有防範「利益衝突」及顧問機構不得收
      受其他利益之規定。顧問機構根據合約規定自業主
      收受之報酬及給付,為其應得之唯一酬勞。除非業
      主另行書面同意,顧問機構及其員工不得由該合約
      服務工作中獲取任何其他利益或酬金。
      顧問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承辦與該合約有關之技術
      服務、採購或施工案件,亦不得就該合約之承包商
      、供應商等享有直接或間接之利益。但經業主書面
      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合約內應訂明顧問機構對於影響合約執行之重大扣
      項或對業主權益有重大影響之事項,需提出特別報
      告及顧問機構擬採對策。
(七)合約內須訂明法令依據。委託外國顧問機構服務合
      約,須訂明合約條款之解釋,應以適用我國法律為
      準。
(八)合約內應規定顧問機構對其服務缺失應負之責任。
      如顧問機構所提供之服務有任何失誤、缺陷、瑕疵
      及其他不符合合約之情形時,業主得暫緩支付該缺
      失部份之服務費用,顧問機構應自費採取補救措施
      且限期改正完成。
      如因顧問機構之服務缺失,或因服務缺失而延誤業
      主重要業務之執行,造成工程或業主之損害。
      如因顧問機構之服務缺失,造成之任何損害、求償
      、責任及損失,顧問機構應承擔民法應負之責任,
      其人員如涉及刑事責任則依法追究。
(九)合約內應規定顧問機構之責任期限。顧問機構服務
      工作所引起之任何損害或損失,業主應在責任期限
      屆滿前以書面向顧問機構提出主張。
(十)合約內應規定顧問機構應賠償業主,並保障業主免
      受因顧問機構履行合約服務之一切作為之錯誤或疏
      失、或行為所導致之索賠、損害或賠償等情事。但
      如損害責任非因顧問機構之故意或重大過大過失所
      致者,則不論本合約之其他規定為何,顧問機構對
      本合約之責任應以本合約總金額為限。
(十一)合約內應訂明顧問機構逾期賠償規定。
(十二)合約內應訂明顧問機構工作成果之著作權歸屬以
        及顧問機構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規定。
三、委辦設計服務之合約,應注意左列規定:
(一)合約內須訂明顧問機構應確保其所完成有關物料採
      購及工程發包所需之規範、設計及所有文件,均按
      適當之工程專業方法,並以公正無私之原則編製,
      並不得違反我國現有法令(如公平交易法等)之規
      定。顧問機構對工程材料及設備之規範、圖樣或型
      式應審慎研訂,如因特殊需要必須採用專利品或指
      定廠牌,應敘明理由,並提出查證資枓證明其無相
      同品質之材料或設備可替代,在提送定案設計之前
      報請業主核准。
(二)合約內須訂明顧問機構編擬工程預算時,各項目單
      價應依據最近市場行情估列,工程數量應力求精確
      。在合約有效期間於招標之前,如有物價工資等異
      常波動狀況時,顧問機構應主動再予檢討更新。如
      有未依最近市場行情估價、數量計算不精確或工程
      發包金額在工程預算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可歸責於顧
      問機構者,顧問機構應受業主及其上級主管機關議
      處。
四、本部所訂「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服務
    違約處理要點」應列為各技術服務合約之附件,顧問
    機構如有違約情事,應依據該要點議處。
附件一之一
┌─────────────┬─────────┐
│工程技術服務合約內顧問機構│說          明    │
│專業責任補充條款範例(規劃│                  │
│設計類)                  │                  │
├─────────────┼─────────┤
│顧問機構之義務            │明訂顧問義務,使能│
│                          │釐清責任歸屬。    │
├─────────────┼─────────┤
│一、顧問機構應執行本合約規│請視各案性質直接在│
│    定之服務工作。服務工作│合約主文中明訂工作│
│    範圍及工作成果如次:  │範圍及成果,或以附│
│    (或記載於附錄一)。  │錄或附件型式納入合│
│                          │約中。            │
├─────────────┼─────────┤
│二、業主有權隨時頒發書面工│一、業主有工作指示│
│    作指示或變更通知,顧問│    及變更通知權。│
│    機構應按合約規定程序辦│二、合約變更追加(│
│    理。如顧問機構認為該工│    減)之服務工作│
│    作指示或變更通知將影響│    亦屬顧問義務。│
│    服務性質內容、服務費用│三、規定顧問對工作│
│    及(或)工作進度,應於│    指示及變更通知│
│    收到業主工作指示或變更│    之反映期限。  │
│    通知後十四天內以書面通│                  │
│    知業主。凡經雙方同意書│                  │
│    面協議之工作或追加(減│                  │
│    )工作,亦屬合約服務工│                  │
│    作範圍。              │                  │
├─────────────┼─────────┤
│三、顧問機構辦理合約規定之│一、本條說明顧問之│
│    服務時,應以專業之技術│    一般義務。    │
│    、謹慎與勤勉之態度,履│二、特別註明業主之│
│    行其合約責任,擔任業主│    書面意見或指示│
│    之忠實顧問,隨時保障業│    、核定不減免顧│
│    主之權益。對於工程界認│    問應盡之義務。│
│    為適當之技術水準與實務│                  │
│    所必要,以及按合約規定│                  │
│    應辦理之服務,不得因業│                  │
│    主之書面意見、指示或核│                  │
│    定而影響、減少、免除或│                  │
│    解除顧問機構應盡之義務│                  │
│    。但顧問機構對於業主之│                  │
│    主動指示或要求已盡善良│                  │
│    忠告之責任者不在此限。│                  │
├─────────────┼─────────┤
│四、顧問機構應確保其所完成│一、本條係針對「材│
│    有關本工程之物料採購及│    料規格有綁標之│
│    發包所需之規範、設計及│    嫌」及「顧問公│
│    所有文件,均按適當之工│    司與廠商勾結」│
│    程專業方法,並以公正無│    等外界批評而加│
│    私之原則編製,並不得違│    以規定。      │
│    反我國現有法令(如公平│二、規定顧問之工作│
│    交易法等)之規定。顧問│    成果應符合公平│
│    機構對工程材料及設備之│    競標原則。    │
│    規範、圖樣或型式應審慎│三、後半段係參照審│
│    研訂如因特殊需要必須採│    計法施行細則第│
│    用專利品或指定廠牌,應│    四十三條規定。│
│    敘明理由,並提出查證資│                  │
│    料證明其無相同品質之材│                  │
│    料或設備可替代,在提送│                  │
│    定案設計之前報請業主核│                  │
│    准。                  │                  │
├─────────────┼─────────┤
│五、服務期間所獲知或發現之│一、本條為「保密」│
│    任何機密或資訊,顧問機│    規定,為避免底│
│    構及其人員於合約有效期│    價外洩或招標文│
│    間及合約屆滿或終止後(│    件內容提早透露│
│    )年,非經業主書面同意│    等事項,有必要│
│    ,均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訂定。        │
│    上述資訊包括服務期間或│二、保密期限視個案│
│    服務結果作成之建議事項│    性質訂定。    │
│    。但對當時已為或即將成│                  │
│    為公開之資訊,或顧問機│                  │
│    構能證明過去即已知悉者│                  │
│    ,則不在此限。        │                  │
├─────────────┼─────────┤
│六、顧問機構根據合約規定自│本條為防範「利益衝│
│    業主收受之報酬及給付,│突」及顧問不得收受│
│    為其應得之唯一酬勞。除│其他利益等之規定,│
│    非業主另行書面同意,顧│以防止顧問公司與廠│
│    問機構及其員工不得由該│、商勾結。        │
│    合約服務工作中獲取任何│                  │
│    其他利益或酬金。      │                  │
│    顧問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                  │
│    承辦與該合約有關之技術│                  │
│    服務、採購或施工案件,│                  │
│    亦不得就該合約之承包商│                  │
│    、供應商等享有直接或間│                  │
│    接之利益,但經業主書面│                  │
│    同意者不在此限。      │                  │
├─────────────┼─────────┤
│七、顧問機構編擬工程預算時│本條係針對施工預算│
│    ,各項目單價應依據最近│之編擬加以規範,並│
│    市場行情估列,工程數量│慮及中正二期航廈結│
│    應力求精確。在合約有效│構工程案例而規定需│
│    期間於招標之前,如有物│視時間、物價變動而│
│    價工資等異常波動狀況時│予以更新。        │
│    ,顧問機構應主動再予檢│                  │
│    討更新。如有未依最近市│                  │
│    場行情估價、數量計算不│                  │
│    精確或工程發包金額在工│                  │
│    程預算百分之五十以下者│                  │
│    ,顧問機構應受業主及其│                  │
│    上級主管機關議處,但非│                  │
│    歸責於顧問機構者不在此│                  │
│    限。                  │                  │
├─────────────┼─────────┤
│八、顧問機構應履行下列報告│一、定期報告係「處│
│    義務:                │    理要點」中規定│
│(一)定期報告            │    事項。        │
│      顧問機構於從事技術服│二、特別報告係針對│
│      務時,應向業主提出月│    影響本合約執行│
│      報,報告工作進度及逐│    之重大事項,或│
│      日工作人數與小時數。│    對業主權益有重│
│(二)特別報告            │    大影響事項,顧│
│      顧問機構於履行本合約│    問應提報並說明│
│      之服務中,如發現有妨│    顧問擬採對策。│
│      礙「服務工作範圍」所│                  │
│      載服務、服務工作時程│                  │
│      、或業主應負責之事項│                  │
│      、或其與業主之權益有│                  │
│      關之重大事項,應即向│                  │
│      業主以書面提出特別報│                  │
│      告,並說明顧問機構擬│                  │
│      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步驟│                  │
│      。                  │                  │
└─────────────┴─────────┘
┌─────────────┬─────────┐
│顧  問  機  構  之  責  任│本節規定顧問應負責│
│                          │任並賠償          │
├─────────────┼─────────┤
│一、法令依據:顧問機構應依│我國民法等相關法令│
│    我國民法等法令履行合約│,可據以規範顧問作│
│    義務,並承擔應負之賠償│為及追究顧問責任。│
│    責任。                │                  │
├─────────────┼─────────┤
│二、服務缺失責任          │一、本條規定顧問對│
│(一)如顧問機構所提供之服│    其服務缺失應負│
│      務有任何失誤、缺陷、│    之責任:      │
│      瑕疵及其他不符合本合│    可以補救者─限│
│      約之情形時,業主得暫│    期改正完成    │
│      緩支付該缺失部分之服│    無法補正者─負│
│      務費用,顧問機構應自│    賠償責任      │
│      費採取下列補救措施:│二、規定因顧問之服│
│    1.於業主所訂定之期限內│    務缺失造成之損│
│      改正服務,俾符合顧問│    害,應由顧問承│
│      機構依本合約規定之應│    擔民事賠償及刑│
│      盡義務;及          │    事責任。      │
│    2.編製與提供業主有關該│                  │
│      補救措施之所有圖說及│                  │
│      其他技術資料與文件,│                  │
│      使業主能執行本合約之│                  │
│      後續事項。          │                  │
│    如因顧問機構之服務缺失│                  │
│    ,或因服務缺失而延誤業│                  │
│    主重要業務之執行,造成│                  │
│    本工程或業主之損害,且│                  │
│    該缺失無法補正或補正對│                  │
│    對主並無實益者,顧問機│                  │
│    構應就業主所受之損害負│                  │
│    賠償責任。            │                  │
│(二)如因顧問機構之服務缺│                  │
│      失,造成之任何損害、│                  │
│      求償、責任及損失,顧│                  │
│      問機構應承擔民法應負│                  │
│      之責任,其人員如涉及│                  │
│      刑事責任則依法追究。│                  │
├─────────────┼─────────┤
│三、顧問機構對服務工作之責│本條規定「責任期限│
│    任應延續至技術服務完成│」,視個案性質訂定│
│    ,且合約屆滿或終止後(│                  │
│      )年;顧問機構服務工│                  │
│    作所引起之任何損害或損│                  │
│    失,業主應在前開責任期│                  │
│    期屆滿前以書面向顧問機│                  │
│    構提出主張。          │                  │
├─────────────┼─────────┤
│四、顧問機構應賠償業主,並│一、本條主要在訂定│
│    保障業主免受因顧問機構│    「損害賠償上限│
│    履行本合約服務之一切作│    」,以利顧問評│
│    為之錯誤或疏失、或行為│    估風險,反映在│
│    所導致之索賠、損害或賠│    成本(報價)中│
│    償等情事。但如損害責任│    。            │
│    非因顧問機構之故意或重│二、參照我國民法第│
│    大過失所致者,則不論本│    二百二十二條等│
│    合約之其他規定為何,顧│    訂定。        │
│    問機構對本合約之責任應│                  │
│    以本合約總金額為限。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