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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重大交通建設預算監督及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四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為加強重大交通建設預算之審核程序與有關重大交通建設預
      算之監督及執行,訂定本要點據以執行,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本要點適用於交通建設基金未成立前其範圍如左:
    (一)屬自償性建設計畫部分:
          1.西部濱海快速公路工程計畫─臺灣省政府(依隸屬關係交由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執行)。
          2.第二高速公路後續建設計畫─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3.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建設計畫─高速鐵路工程籌備處。
          4.中山高速公路東湖五股段高架拓寬工程─臺灣區國道高速公
            路局。
          5.國道北宜高速公路建設計畫─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二)屬非自償性建設計畫部分:
          1.臺灣地區西部走廊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計畫─臺灣省政府(
            依隸屬關係交由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公路局、臺灣省政府住宅
            及都市發展局執行)。
          2.臺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臺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
  三、分配預算之編造及核定程序:
    (一)各計畫之執行,其工程主辦機關應在核定之財務計畫及預算範
          圍內辦理。
    (二)每年度開始前十五天應由各工程主辦機關編造分配預算表一式
          十三份報經轉奉行政院主計處核定及詳細之執行計畫與預算明
          細表(含工程管理費明細)報部核定後,一切經費應在分配預
          算範圍內依本要點規定程序核撥。
  四、經費之核撥方式:
    (一)第二點所列屬自償性建設計畫之工程,依下列方式辦理:
          1.週轉金部分( a)工程款(含監工及管理費)及工務行政採
            週轉金制度;亦即工程款部分以發包工程應付總經費百分之
            五預撥(不含預付工程款);工務行政部分則於年度開始預
            撥全年預算數之六分之一。
            ( b)每月依實支數於次月檢附請款書及收據隨同會計報告
            申請核撥歸墊。
          2.專案核撥部分( a)規劃設計費依合約所定之付款條件於付
            款前十日請撥。
            ( b)用地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公共設施及管線遷移)依協
            議及公告徵收之實際需要於發放日前十日請撥為原則,但若
            有特殊情形,得以特急件辦理。
            ( c)購料款依工程實際進度預估三個(含當月)需求數申
            請核撥。
            ( d)若週轉金不足支應得依實際需要專案申請核撥。
            ( e)專案核撥部分,應儘速轉撥核支,並應定期清結,將
            剩餘款繳回。
          3.前兩目請款時應填具請款書及檢附預領經費收據。
          4.本部對請撥款案件,得派員實地查核後辦理。
    (二)屬自償性建設計畫之中山高速公路東湖五股段高架拓寬工程計
          畫,因係單位預算其經費之核撥,依預算分配程序辦理,但工
          程主辦機關對其工程處經費之控管得依前款之規定辦理。
    (三)屬自償性建設計畫之第二高速公路後續建設計畫及國道北宜高
          速公路建設計畫,係由國道新建工程局執行,該局業經財政部
          核定為實施集中支付支用單位,仍以該局為支用機關依預算分
          配程序辦理,但該局對其所屬工程處之控管得依第一項之規定
          辦理。
    (四)屬非自償性建設計畫之臺灣地區西部走廊東西走向快速公路,
          其經費之核撥,在核定分配預算範圍內,各工程執行機關依工
          程進度實際需要循行政程序檢據申請核撥。
    (五)屬本部單位預算之臺北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因係中央及省市
          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計畫,依核定之分配預算及配合工程進度
          核撥。
    (六)本部核撥之經費,各工程計畫主辦機關應另設立 {重大交通建
          設計畫經費保管專戶」存管,不得流用於其他用途,其收支並
          應由該主管機關會計單位專帳管理,以利稽核及結算。
    (七)屬自償性建設計畫之臺灣西部走廊高速鐵路建設計畫係由高速
          鐵路工程籌備處執行,該處業經財政部核定為實施集中支付支
          用單位,仍以該處為支用機關依預算分配程序辦理。
  五、會計報告之處理方式:
    (一)本部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或計畫預算機關
          1.各工程主辦機關每月十日前應依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
            致規定編造會計月報二份送部核辦。
          2.會計月報之經費累計表所列實支數應附支用明細表,包括工
            程建築費明細表(各段、標別之估驗款期數及金額)、使用
            材料明細表、監工及管理費明細表(用途別第一級科明細表
            )、規劃設計費明細表(規劃設計合約之付款期別及金額、
            業務費)、用地及拆遷補償費與公共設施及管線遷移明細表
            (各段別之購地款、補償款及業務費)、工務行政經費之明
            細表(用途別第二級科目明細表)等。
          3.本部依據會計月報所列實支數予以轉正。
    (二)單位預算機關除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辦理外,
          適用前項第二款之規定。
    (三)臺灣地區西部走廊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計畫,依第一項第一款
          之規定辦理。
  六、各計畫執行所發生之承包商違約罰款,應依規定繳交本部轉解國庫
      不得逕行抵支。
  七、所有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應逐年依計畫別專案函經審計部同意後
      ,採就地審查方式辦理,由各工程主辦機關自行保管備查,並應指
      定專人保管及建立完整檔案資料,本部得派員就地查核,並列紀錄
      存查。
  八、各項發包工程預算之控制及稽察限額授權之額度:
    (一)各項發包工程,各工程主辦機關於各工程辦理發包前應擬具整
          體發包計畫報部核備;發包計畫應分別詳列各標之施工範圍、
          主要工程內容及預定進度表與工程概算;奉核定後,各標之工
          程經費原則不得超過原發包計畫所列之預算數。所有自償性及
          非自償性建設計畫營繕工程合約之預付款,由工程主辦機關視
          工程之特性與需要,於招標文件內明定並於合約中載明相關事
          宜。若預付款超過合約金額之百分之十者,需敘明理由報經主
          管機關專案核准後辦理。
    (二)各項工程於發包定約或變更合約後,應將有關合約副本函送本
          部備查,並作為核撥經費之參考。
    (三)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授權額度:
          1.屬本部部屬機關辦理部分:其營繕工程款之金額達新臺幣伍
            仟萬元以上(變更設計增帳部分達一成以上或一定金額),
            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金額達新臺幣伍仟萬元以上及技術服務
            處理委託之金額達新臺幣壹仟萬元以上之案件,辦理招標、
            比價、議價及驗收時,應報本部派員監視。
          2.屬臺灣省政府機關辦理部分:西部濱海快速公路工程計畫暨
            臺灣地區西部走廊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計畫各項工程發包、
            委託技術服務處理案件及稽察限額授權之額度,由本部授權
            臺灣省政府依審計法、審計法施行細則、機關營繕工程及購
            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
            術服務處理要點及各工程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九、各計畫預算執行情形其主辦機關,應按月辦理檢討;如有進度落後
      情形,應研採有效措施積極趕辦外,並應將檢討結果報告表於次月
      十日以前函送本部。
  十、本要點奉  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