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暨所屬機關委託國內外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案件之處 理,除依據行政院頒布之「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 處理要點」(以下簡稱「處理要點」)等法令規定外,依本補充規 定辦理之。 二、各機關得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承辦技術服務之項目,基於工程實務之 執行,調整增列如左: (一)工程規劃: 1.初步踏勘及調查。 2.測量、地質探查、土壤探查與試驗、水文氣象測量與調查、 材料調查與試驗、模型試驗、其他調查試驗之建議。 3.資料之分析整理、評估。 4.方案之比較研究及初步規劃。 5.成本估計與經濟效益評估。 6.財務之分析與規劃。 7.可行性報告。 8.環境影響說明或評估。 9.其他工程規劃必要事項。 (二)工程設計: 1.基本設計。 2.詳細設計。 3.補充測量、補充地質鑽探及其他補充調查。 4.施工規範之編擬。 5.工程數量之估算。 6.機電設備之選擇及規範之編擬。 7.施工計畫與施工進度之擬訂。 8.工程成本之分析與估價。 9.工程發包預算及招標文件之編擬。 10.機電設備維護與運轉手冊之編擬。 11.辦理設計與施工規範之變更。 12.審查承包商之施工圖。 13.提供申請許可證明所需之工程資料。 14.協辦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與審查。 15.協辦開標、審標及提供決標建議。 16.協辦施工及採購合約之簽訂。 17.施工之顧問諮詢事項。 18.其他工程設計必要事項。 (三)工程監造: 1.派遣工程人員長期留駐工地、監督工程之施工。 2.審查承包商之施工計畫、施工設備與預定進度。 3.施工之基準測量、承包商放樣及各項測量之校驗。 4.執行工程品質之檢驗或監督承包商之工程品質與檢驗。 5.施工進度之查核、簽證及改善建議。 6.施工完成後之檢驗、簽證、報告與竣工圖說製作。 7.其他工程監造必要事項。 (四)其他事業技術服務: 1.有關專業技術之資料及報告之研究、評審與補充。 2.特殊設備圖樣之審查、監造、檢驗與安裝之監工。 3.施工及運轉人員之訓練。 4.關於貸款申請及器材、設備之採購。 5.關於業務、生產及營運技術之改善。 6.設計與施工性之檢討及建議。 7.價值工程分析。 8.工程設施安全評估。 9.專案工程(施工)管理。 10.其他。 三、各機關委託顧問機構承辦工程技術服務案件之作業程序,須依左列 規定辦理: (一)採行「公開招標」方式,並得依據各案件服務範圍特性規定投 標資格條件。因特殊理由需逕行議價之案件,須報部核准後始 得辦理。 (二)為辦理評審比較作公正之選定,應由委託機關詳列委託服務範 圍內容、工作成果及有關條件,連同評審辦法納入招標文件中 。 (三)顧問機構提送之服務建議書,須以兩個密封信封同時提交。一 個密封信封裝不含價格之「技術建議書」,另一個則為「成本 建議書」(即費用報價)。 (四)評審作業規定如左: 1.首先就「技術建議書」評審選擇三家(含)以上優良且符合 投標資格之顧問機構。 2.再就該等技術較優顧問機構之「成本建議書」同時拆封,如 有在底價以內之報價,則以最低標為得標原則;如報價均在 底價以上,則按所報價格排序,優先與報價最低者議價。 3.技術層次較低,性質較為單純且工作量可正確估計之工程技 術服務案件,如測量、地質鑽探、交通量調查分析等基本調 查工作以及工程費在一定金額(五千萬元)以下一般用途建 築之設計監造工作等,可採公開招標方式,並逕行以「價格 標」決標,並以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原則(得省略評 審服務建議書之程序)。 四、同一工程之設計與監造服務,得由同一顧問機構賡續辦理。可行性 研究、工程規劃及工程設計監造之合約內,得訂有防範「利益衝突 」之規定,以確保其服務工作之公正、公平性。 五、各工程主辦機關對技術案件,如基於組織規程、編組人力以及處理 要點第六、七點檢討認為有委託辦理之必要時,原則上可採用「委 辦」方式辦理。惟為充分發揮運用專責單位之人力資源,各機關仍 應核實檢討可以採行「自辦」之工程項目儘量自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