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主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 之設立許可及監督事宜,特依民法有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財團法人,指須經本部許可設立之鐵路、公路、大眾捷運 、郵政、電信、航政、港務、民航、氣象、觀光等有關交通事務之財 團法人。
三、本要點所定財團法人,其種類如下: (一)公設財團法人:由政府捐助創設基金或歷年捐助基金累計超過基 金總額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 而成立之財團法人。 (二)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設立之初並無政府出 資之情事,與政府間屬信託關係之財團法人。 (三)民間財團法人:前二款以外之財團法人。 前項第一款政府捐助,包括政府直接捐助或經政府投資、捐助之事業 、團體或基金捐助。 第一項第一款歷年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其計算方式,於財 團法人法施行前,應確實依行政院九十九年三月二日院授主孝一字第 0九九000一0九0號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