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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審查交通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並自108年2月1日生效 廢止

 肆、財產之運用
十九、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捐贈及經許可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
      ,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章程所定之業務。
      處分捐助財產取得之對價或所得,應於一年內移轉為財團法人捐助
      財產之一部,並應於轉帳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變更登記。
      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其名義登記或儲存,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
      其他個人或非經營收受存放款業務之金融機構。
      公設財團法人不得動支捐助財產辦理章程所定業務。但經董事會決
      議及本部許可者,不在此限。
二十、財團法人除依其他法律或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為任何保證
      人。
      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
      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為原則。
      前項獎助或捐贈,其對特定團體或個人為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外,不得超過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他經本部許可。
二十一、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報請本部備查。其
        會計制度應採曆年制及權責發生制,並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二十二、財團法人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上年度業務報告
        書及決算書報經董事會同意,公設財團法人決算書並應委託會計
        師審查簽證後,出具查核報告書,送本部查核。
        前項年度決算結果,有財產總額變更情形者,應依第九點第四款
        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財產總額變更,於財產屬有價證券者,係於有價證券經
        實現時,所生溢價或折價入帳之情形。其他種類之財產,應依相
        關法令規定認定之。
        公設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將下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
        算書,報經董事會同意後,送本部查核。
        決算書及預算書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現金流量表、
        淨值變動表、財產目錄及有關附表。
        接受政府委託、補助之經費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或委託、補助
        之經費占該財團法人年度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民間財團法人準
        用本點公設財團法人之規定。
二十三、公設財團法人編列預算辦理政策宣導,應確實依預算法第六十二
        條之一及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四、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立法院決議,須將年度預算書送立
        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應確實依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
        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編製年度預算書,預算內容應依其業務性
        質妥作說明,並詳實表達。
        前項財團法人預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時,應確實依財團法人預
        算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時之執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十五、依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及立法院決議,須將年度決算書送立
        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應確實依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立法院或
        監察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編製年度決算書,決算內容應依
        其業務性質妥作說明,並詳實表達。
二十六、前二點所規範之年度預算書及決算書,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報本
        部查核後送立法院審議。
二十七、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其當年業務計畫及經費預
        算;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其前一年工作報告、經費收支、財
        產清冊及財務報表等各項營運及運作文件,提請董事會通過後,
        以下列方式主動公開之。但涉及隱私權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
        財團法人運作者,不在此限:
      (一)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
        民間財團法人及私人捐助政府以信託方式管理之財團法人應於前
        項資訊公開後十五日內,敘明辦理公開之時間、方式,連同所公
        開之各項營運及運作文件,送請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