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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車輛管理手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修正

第一章  總則
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
    )之車輛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手冊。
二、本手冊所稱車輛,指各機關供公務或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但業務車
    、工務車、特種車及軍事機關之戰備車輛,各機關基於業務需要,得
    參照本手冊另訂管理規定。
    本手冊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登記檢驗、調派使用、油料管理、保養
    修理、報停報廢、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由各機關進行實
    質管理,並由各車輛管理或其上級機關辦理相關工作檢核。
三、本手冊所稱各種公務車輛,依使用性質分為大客車、小客車、大貨車
    、小貨車、大客貨兩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代用小客車
    、機車,其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四、車輛之管理須指定具有經驗或有技術之人員擔任。
五、車輛管理應備齊必要表卡,隨時將調派使用、里程登記、油料管理、
    保養檢修等情形,詳盡記錄,按月統計分析,俾作為駕駛人考核之依
    據及擬定工作計畫參考。
六、車輛管理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車輛管理人員及其主管應按規定使用車輛,以為同仁表率。
  (二)督促車輛駕駛人應按照規定,認真辦理檢查及保養工作。
  (三)嚴禁駕駛人違規駕駛。
  (四)經常以各種方式提示駕駛人,熟悉交通法令規章及注意行車安全
        。
  (五)隨時注意駕駛人情緒,使其生活規律化,不得有酗酒及賭博等情
        事。
  (六)禁止駕駛人兼營有關車輛之業務。
  (七)考核駕駛人服務道德、工作態度。
  (八)注意駕駛人充分休息,避免過分疲勞,影響駕駛。
  (九)經常檢查駕駛人,有無違章及肇事紀錄。
  (十)無駕駛執照者不得駕駛車輛,或有駕駛執照者,不得越級駕駛車
        輛。
  (十一)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
  (十二)酌備有關書籍供駕駛人閱讀,充實其汽車駕駛、保養、修理之
          知識與技術。
  (十三)注意繳納牌照稅、燃料費及定期檢驗,以免受罰。
  (十四)注意車輛保險期限,到期主動續保,確保權益。
  (十五)嚴禁駕駛人酒後駕車。
七、各機關租賃公務車輛,應依政府採購法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
    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