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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車輛管理手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修正

第四章  油料管理
二十一、車輛用油指汽油、柴油等各種燃料及其他保養用油(附件三)。
二十二、車輛用油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
二十三、燃料用油除自設加油設施者外,以不備存為原則,其餘保養用油
        存放時,應另設油庫與其他房屋保持距離,並將桶蓋蓋緊,存放
        安全地點,不得接近煙火,並避免露天存儲,以防損壞。
二十四、車輛用油應嚴格控管,有異常情況應隨時稽核。
        車輛之耗油標準,應由各機關會同技術、會計人員依車輛一般正
        常狀況實地勘測訂定。
二十五、公務汽車所需油料,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種汽車之使用,均須填具行車紀錄,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各
            車輛使用加油卡加油數量,覈實核銷油料,如耗油率異常時
            ,應即安排進場保養調整,以防浪費。
      (二)保養用油比照維修材料管理,依實際需要領用,如消耗過多
            ,應即檢驗該車是否正常。
二十六、車輛管理人員根據每輛汽車派車單紀錄及加油公司之每月對帳明
        細表,按月造具各種汽車每月消耗油量統計表(附件四),送事
        務單位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