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車輛管理手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修正
四十九、為加強車輛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各機關應依行政系統分級實施 工作檢核,檢核方式、項目由各機關自行規定或併入財產管理辦 理。
五十、各機關實施工作檢核,得組成檢核小組辦理,由事務管理單位主管 為召集人,邀集相關單位派員參加,如有車輛專責管理單位,其召 集人為該單位主管。
五十一、每年度工作檢核結果,應報告機關首長。上級機關必要時,得對 所屬機關辦理工作檢核。
五十二、各機關得依工作檢核結果,辦理獎懲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