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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發給原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並自103年7月1日生效 制(訂)定

三、各機關獎勵金應按工作績效核實發給,並依業務狀況及工作內容擇定
    一項以上績效指標訂定衡量基準,作為獎勵金核發之準據。績效指標
    如下:
  (一)交通執法、交通疏導、交通事故處理及鑑定等勤(業)務執行比
        重。
  (二)交通事故降低情形。
  (三)大眾運輸服務品質滿意度調查結果。
  (四)交通設施建置、維護及管理數。
  (五)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案件結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