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機關獎勵金應按工作績效核實發給,並依業務狀況及工作內容擇定 一項以上績效指標訂定衡量基準,作為獎勵金核發之準據。績效指標 如下: (一)交通執法、交通疏導、交通事故處理及鑑定等勤(業)務執行比 重。 (二)交通事故降低情形。 (三)大眾運輸服務品質滿意度調查結果。 (四)交通設施建置、維護及管理數。 (五)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案件結案率。
三、各機關獎勵金應按工作績效核實發給,並依業務狀況及工作內容擇定 一項以上績效指標訂定衡量基準,作為獎勵金核發之準據。績效指標 如下: (一)交通執法、交通疏導、交通事故處理及鑑定等勤(業)務執行比 重。 (二)交通事故降低情形。 (三)大眾運輸服務品質滿意度調查結果。 (四)交通設施建置、維護及管理數。 (五)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案件結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