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職務宿舍種類如下: (一)單房間職務宿舍:供本機關下列人員借用之宿舍 : 1.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偏遠地區,於任 所居住者。 2.基於國家政策或業務特殊需要進用之非編制內人員,非留住宿 舍無法執行職務者。 (二)多房間職務宿舍:編制內人員因職期輪調、職務特別需要或服務 偏遠地區,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 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借用之宿舍。
六、分配準則: (一)職務宿舍房間之分配,應依以下計點標準計算積點,按積點高低 及房間空出,決定其先後順序分配。積點相同時依到職先後為序 ,再相同時以抽籤定之。計點標準區分如下: 1.職務: (1)局本部:副總工程司以上主管二十五點、組室主管(組長、 主任、執行秘書)二十點、組室副主管(副組長、副主任、 副執行秘書、專門委員)十五點、科長及分組長十點、非主 管之同仁五點。 (2)局屬單位:一級以上主管十五點、二級各課室主管十點、二 級各課室副主管九點、股長及監工站長八點、非主管之同仁 五點。 2.職等:簡任或相當簡任九點、薦任或相當薦任六點、委任或相 當委任三點。 3.年資:任公職年資以一年一點核計,未滿一年惟已逾半年者以 一年計,最高二十點。 4.眷口:單房間職務宿舍本項不計點。申借職務宿舍者,其眷屬 為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隨居任所者,以每口二點核計,最高 以十點為限;但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未婚子女,以在校肄業且無 職業、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者 為限。 5.考績 :以最近二年考績計算,甲等每次五點,乙等每次三點, 丙等不計點;考績未及二年者,以實際考績次數計算。 6.是否有自有住宅:有自有住宅者不計點,無自有住宅者以三點 核計。 自有住宅離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天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以三 點核計。 7.借用人本人是否為身心障礙及等級:重度身心障礙者,以三點 核計。中度身心障礙者,以二點核計。輕度身心障礙者,以一 點核計。 8.負責業務借用宿舍之需求程度:由服務單位主管依借用人負責 業務之需求程度,以一至三點核計。 (二)凡申配宿舍,如無空餘職務宿舍房間時,應先在借用管理單位登 記存案,俟有房間空出時,再依存案借用人積點之高低決定其先 後順序分配,宿舍一經配定,於領有借用通知單達十日內不遷入 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准核備外,應作放棄論。 (三)借用人在宿舍內所居住之寢室,經申請核准遷入後,不得藉故自 行調動或轉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