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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

第五章  作業計畫調整或終止管制
十、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但符合下列
    條件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終止管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1.機關(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終止管制:
        1.機關(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計畫。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計畫。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計畫。
        4.計畫經併案或分案管制。
    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申請調整作業計畫及終止管制應於作業計畫
    結束一個月前於系統提出,逾期不得申請。但有特殊情況,經敘明理
    由報本部同意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調整作業計畫者,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為調整範圍。但屬中長
    程個案計畫,已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修正計
    畫並經核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前點申請調整作業計畫及終止管制之案件,審核權限及作業程序如
      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各類申請案件審核程序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辦
          理,本部應於作業計畫結束十五日前於系統核轉行政院。
    (二)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
          1.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案件:審核程序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
          2.申請終止管制案件:由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辦理系統審查
            ,並由本部秘書室彙整簽核後,於系統核定送行政院管考機
            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