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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

第六章  計畫評核
十二、各機關於年度終了時,應就各級管制計畫分別辦理評核;計畫評核
      作業程序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區分為主辦機關(單位)自評、本部初核、行
          政院複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程序。
          1.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完成自評報告系
            統送審。
          2.本部由秘書室提送評核小組審查及彙整簽核,於次年三月二
            十五日前辦理系統初核,送行政院管考機關辦理複核。
          3.本部評核小組由秘書室及相關業務權責單位組成,並由主任
            秘書擔任召集人,幕僚作業由秘書室負責。
    (二)部會管制計畫:區分為主辦機關(單位)自評、本部評核及評
          核結果公告等程序。
          1.主辦機關(單位)自評報告送審及本部審查程序比照政院管
            制計畫辦理。
          2.本部由秘書室彙整簽核評核結果,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
            評核結果公告。
    (三)自行管制計畫:
          1.由主辦機關管考單位或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辦理評核,並將
            評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本部授權內部單位主管核定,於次
            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評核結果公告。
          2.主辦機關(單位)得比照本部評核小組機制辦理評核作業。
      各機關(單位)評核作業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團體等公正第三者
      辦理,或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評核作業,將外部專業評估
      意見納入評核報告,並得派員實地查證,或請執行機關(單位)派
      員說明。
十三、作業計畫因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等因素,致
      績效尚未呈現者,主辦機關(單位)得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以書
      面向本部提出申請免予評定分數,逾期不得申請。
      前項案件屬政院管制計畫者,本部應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核轉
      行政院。
      作業計畫經審核同意免予評定分數者,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完
      成系統提報執行現況報告。
十四、各機關(單位)應依計畫評核結果對其所屬相關人員辦理獎懲。但
      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得重複。獎懲基準及額度如
      下:
    (一)評核結果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評核分數達九十分
          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
          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二)政院管制計畫及部會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
          功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記功一次;經評核為甲
          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
          一次。
    (三)自行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主辦機關
          (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二次;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及
          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
    (四)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者,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
          一大功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
          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五)計畫辦理敘獎時,仍應審酌計畫難易程度及主、協辦人員,敘
          獎人員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六)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
          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
    (七)屬跨機關執行之個案計畫,主辦機關(單位)得就各共同主辦
          機關(單位)之執行成效,建請各該機關(單位)參照前五款
          規定辦理獎懲。
    (八)政院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功
          一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二次;負責
          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之管考人員分別比照辦理。
      本部得依管制計畫評核結果,指定所屬機關(構)共同辦理本部當
      年度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教育訓練。
十五、各機關應將作業計畫評核結果納為施政與預算編審之參考,並確實
      改善執行缺失。各機關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概算及預算需求
      時,應併附相關作業計畫前三年度評核結果及評核意見處理情形,
      供本部及行政院辦理審議參考。
十六、作業計畫評核結果屬應予調整或終止者,各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計畫修正或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