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計畫評核
十二、各機關於年度終了時,應就各級管制計畫分別辦理評核;計畫評核 作業程序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區分為主辦機關(單位)自評、本部初核、行 政院複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程序。 1.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完成自評報告系 統送審。 2.本部由秘書室提送評核小組審查及彙整簽核,於次年三月二 十五日前辦理系統初核,送行政院管考機關辦理複核。 3.本部評核小組由秘書室及相關業務權責單位組成,並由主任 秘書擔任召集人,幕僚作業由秘書室負責。 (二)部會管制計畫:區分為主辦機關(單位)自評、本部評核及評 核結果公告等程序。 1.主辦機關(單位)自評報告送審及本部審查程序比照政院管 制計畫辦理。 2.本部由秘書室彙整簽核評核結果,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 評核結果公告。 (三)自行管制計畫: 1.由主辦機關管考單位或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辦理評核,並將 評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本部授權內部單位主管核定,於次 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評核結果公告。 2.主辦機關(單位)得比照本部評核小組機制辦理評核作業。 各機關(單位)評核作業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團體等公正第三者 辦理,或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評核作業,將外部專業評估 意見納入評核報告,並得派員實地查證,或請執行機關(單位)派 員說明。
十三、作業計畫因屬先期前置作業或設計階段、經費凍結冗長等因素,致 績效尚未呈現者,主辦機關(單位)得於當年度九月三十日前以書 面向本部提出申請免予評定分數,逾期不得申請。 前項案件屬政院管制計畫者,本部應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核轉 行政院。 作業計畫經審核同意免予評定分數者,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完 成系統提報執行現況報告。
十四、各機關(單位)應依計畫評核結果對其所屬相關人員辦理獎懲。但 同一計畫已依其他規定辦理獎懲者,不得重複。獎懲基準及額度如 下: (一)評核結果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評核分數達九十分 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 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二)政院管制計畫及部會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 功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記功一次;經評核為甲 等者,主辦人員嘉獎二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 一次。 (三)自行管制計畫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一次、主辦機關 (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二次;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及 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 (四)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者,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 一大功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 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五)計畫辦理敘獎時,仍應審酌計畫難易程度及主、協辦人員,敘 獎人員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六)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主管 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 (七)屬跨機關執行之個案計畫,主辦機關(單位)得就各共同主辦 機關(單位)之執行成效,建請各該機關(單位)參照前五款 規定辦理獎懲。 (八)政院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功 一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嘉獎二次;負責 部會管制計畫及自行管制計畫之管考人員分別比照辦理。 本部得依管制計畫評核結果,指定所屬機關(構)共同辦理本部當 年度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教育訓練。
十五、各機關應將作業計畫評核結果納為施政與預算編審之參考,並確實 改善執行缺失。各機關提報延續性計畫先期作業或概算及預算需求 時,應併附相關作業計畫前三年度評核結果及評核意見處理情形, 供本部及行政院辦理審議參考。
十六、作業計畫評核結果屬應予調整或終止者,各機關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計畫修正或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