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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

第七章  附則
十七、年度中新增之個案計畫,應於權責機關核定之日起十日內,依管制
      評核作業要點納入管考。
十八、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所報作業計畫、執行進度、自評報告等相
      關資料,均應先會請會(主)計單位確認。
十九、依本作業要點需填報之相關資料,除另有規定外,應透過系統採網
      路化作業,並經權責機關核可後傳送。涉及機密之個案計畫得不採
      網路化作業。
二十、各機關應運用網路稽核,定期檢視所屬作業計畫資料,視其管制及
      評核機制運作狀況辦理訪查,協助落實管考工作。
二十一、各機關應依據管制評核作業要點與本作業要點,訂定計畫管考相
        關作業規定,規範所屬單位及人員作業方式與時程,並公開於各
        機關網站。
二十二、個案計畫屬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計畫型補助事項者,
        主辦機關(單位)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另
        定補助計畫及預算執行管考規定,協調地方政府加強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