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分級管制選項
四、各機關個案計畫每年度分級管制選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 政院管制計畫: (一)報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指定為政院管制計畫。 (二)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須列為政院管制計畫。 (三)屬當前重大政策。 (四)跨部會執行之重要計畫。 (五)其他經行政院選定之重要計畫。 個案計畫每年度未列為政院管制者,均應依行政院施政方針及本部重 要施政規劃,列為部會管制或自行管制計畫。但屬例行性或經常性工 作者,得不納入管制。
五、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選項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機關應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示之注意事項,運用系統提送當 年度個案計畫分級管制建議項目。 (二)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應辦理系統審查,由本部秘書室彙整簽核 ,原則於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系統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