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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

第二章  分級管制選項
四、各機關個案計畫每年度分級管制選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
    政院管制計畫:
  (一)報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經行政院指定為政院管制計畫。
  (二)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須列為政院管制計畫。
  (三)屬當前重大政策。
  (四)跨部會執行之重要計畫。
  (五)其他經行政院選定之重要計畫。
    個案計畫每年度未列為政院管制者,均應依行政院施政方針及本部重
    要施政規劃,列為部會管制或自行管制計畫。但屬例行性或經常性工
    作者,得不納入管制。
五、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選項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機關應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函示之注意事項,運用系統提送當
        年度個案計畫分級管制建議項目。
  (二)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應辦理系統審查,由本部秘書室彙整簽核
        ,原則於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系統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