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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自即日起生效 修正

第三章  作業計畫擬訂
六、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項目核定後,各計畫主辦機關管考單位應協助主辦
    單位擬訂作業計畫,作為執行及管制依據。
    政院管制計畫由本部初核後,送行政院管考機關核定;部會管制計畫
    由本部核定;自行管制計畫由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或所屬機關(構)
    自行核定。作業程序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於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前完成作業計畫擬訂及系統送審,由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辦理
        系統審查,並由本部秘書室彙整簽核,於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系
        統初核。
  (二)部會管制計畫: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依據本部函示時程辦理
        作業計畫擬訂及系統送審,由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辦理系統審
        查,並由本部秘書室彙整簽核。
  (三)自行管制計畫:各計畫主辦機關或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自行訂定
        主辦人員完成作業計畫擬訂與系統送審時程,由管考人員辦理審
        查及簽報機關首長或本部授權內部單位主管核定。
  (四)前二款所定作業計畫,管考週期屬月報者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
        日前核定,屬季報者應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核定。
七、計畫由二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主辦者,本部秘書室得視業務性質
    指定一機關(單位)負責綜合作業,受指定之機關(單位)應主動協
    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單位)確定分工,於前點規定時限前,彙擬作
    業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