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作業計畫擬訂
六、個案計畫分級管制項目核定後,各計畫主辦機關管考單位應協助主辦 單位擬訂作業計畫,作為執行及管制依據。 政院管制計畫由本部初核後,送行政院管考機關核定;部會管制計畫 由本部核定;自行管制計畫由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或所屬機關(構) 自行核定。作業程序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於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前完成作業計畫擬訂及系統送審,由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辦理 系統審查,並由本部秘書室彙整簽核,於十二月十五日前辦理系 統初核。 (二)部會管制計畫: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依據本部函示時程辦理 作業計畫擬訂及系統送審,由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辦理系統審 查,並由本部秘書室彙整簽核。 (三)自行管制計畫:各計畫主辦機關或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自行訂定 主辦人員完成作業計畫擬訂與系統送審時程,由管考人員辦理審 查及簽報機關首長或本部授權內部單位主管核定。 (四)前二款所定作業計畫,管考週期屬月報者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 日前核定,屬季報者應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核定。
七、計畫由二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主辦者,本部秘書室得視業務性質 指定一機關(單位)負責綜合作業,受指定之機關(單位)應主動協 調各主辦及協辦機關(單位)確定分工,於前點規定時限前,彙擬作 業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