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定期檢討
八、定期檢討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下列時限前完成系統更新提報執行 進度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確性: 1.政院管制計畫:管考週期次月八日。 2.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管考週期次月十日。 (二)由二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主辦者,由受指定負責綜合作業之 機關(單位)協調各主辦與協辦機關(單位)於前款規定時限前 彙整更新提報執行情形及成果,並適時召開專案會議檢討。 (三)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應於下列時限前完成各項作業計畫執行進 度系統審查: 1.政院管制計畫:管考週期次月十日。 2.部會管制計畫:管考週期次月十二日。 (四)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主辦機關(單位)應立即檢討,於提報當 次執行進度報表時增列落後原因說明,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主 辦機關管考單位或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及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 應提出管考建議,並及時協助解決問題。主辦機關(單位)應於 下次執行進度報表中就管考建議提出辦理情形;如計畫落後幅度 總累計進度超過百分之二且落後持續達三個月以上者,計畫主辦 機關(單位)應成立專案小組確實檢討改善。 (五)本部秘書室應按管考週期彙整簽核政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執行 情形,並視情況需要提報會議檢討。 (六)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管考人員應按管考週期彙整計畫執行情 形提報主管會議檢討,彙報資料應包括各級管制計畫。自行管制 計畫由主辦機關或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自行訂定完成執行進度檢 討及系統審定之時程。 前項所稱管考週期,政院管制計畫依行政院管考機關訂定,部會管制 與自行管制計畫依計畫類別分別管制,公共建設計畫管考週期原則為 每月,科技發展計畫及社會發展計畫管考週期原則為每季。
九、實施查證: (一)各機關管考單位得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管制考核業務查證實施要 點辦理計畫查證。 (二)受查證機關(單位)應就查證事項備妥相關資料,並充分配合。 (三)查證發現問題屬主辦機關(單位)權責者,應限期自行解決;屬 跨機關(單位)權責者,應責成主辦機關(單位)自行協調解決 ,於協調不成時,應立即反應上級機關或主辦查證之管考機關或 各機關管考單位協助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