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定期檢討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於下列時限前完成系統更新提報執行 進度及成果,並確保資料正確性: 1.政院管制計畫:管考週期次月八日。 2.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管考週期次月十日。 (二)由二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主辦者,由受指定負責綜合作業之 機關(單位)協調各主辦與協辦機關(單位)於前款規定時限前 彙整更新提報執行情形及成果,並適時召開專案會議檢討。 (三)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應於下列時限前完成各項作業計畫執行進 度系統審查: 1.政院管制計畫:管考週期次月十日。 2.部會管制計畫:管考週期次月十二日。 (四)計畫執行進度落後者,主辦機關(單位)應立即檢討,於提報當 次執行進度報表時增列落後原因說明,並研提具體因應對策;主 辦機關管考單位或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及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 應提出管考建議,並及時協助解決問題。主辦機關(單位)應於 下次執行進度報表中就管考建議提出辦理情形;如計畫落後幅度 總累計進度超過百分之二且落後持續達三個月以上者,計畫主辦 機關(單位)應成立專案小組確實檢討改善。 (五)本部秘書室應按管考週期彙整簽核政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執行 情形,並視情況需要提報會議檢討。 (六)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管考人員應按管考週期彙整計畫執行情 形提報主管會議檢討,彙報資料應包括各級管制計畫。自行管制 計畫由主辦機關或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自行訂定完成執行進度檢 討及系統審定之時程。 前項所稱管考週期,政院管制計畫依行政院管考機關訂定,部會管制 與自行管制計畫依計畫類別分別管制,公共建設計畫管考週期原則為 每月,科技發展計畫及社會發展計畫管考週期原則為每季。
十、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但符合下列 條件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終止管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1.機關(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終止管制: 1.機關(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計畫。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計畫。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計畫。 4.計畫經併案或分案管制。 各計畫主辦機關(單位)申請調整作業計畫及終止管制應於作業計畫 結束一個月前於系統提出,逾期不得申請。但有特殊情況,經敘明理 由報本部同意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調整作業計畫者,以原定當年度工作事項為調整範圍。但屬中長 程個案計畫,已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修正計 畫並經核定者,不在此限。
十一、前點申請調整作業計畫及終止管制之案件,審核權限及作業程序如 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各類申請案件審核程序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辦 理,本部應於作業計畫結束十五日前於系統核轉行政院。 (二)部會管制及自行管制計畫: 1.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案件:審核程序依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 2.申請終止管制案件:由本部相關業務權責單位辦理系統審查 ,並由本部秘書室彙整簽核後,於系統核定送行政院管考機 關備查。
十二、各機關於年度終了時,應就各級管制計畫分別辦理評核;計畫評核 作業程序如下: (一)政院管制計畫:區分為主辦機關(單位)自評、本部初核、行 政院複核及評核結果公告等程序。 1.主辦機關(單位)應於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完成自評報告系 統送審。 2.本部由秘書室提送評核小組審查及彙整簽核,於次年三月二 十五日前辦理系統初核,送行政院管考機關辦理複核。 3.本部評核小組由秘書室及相關業務權責單位組成,並由主任 秘書擔任召集人,幕僚作業由秘書室負責。 (二)部會管制計畫:區分為主辦機關(單位)自評、本部評核及評 核結果公告等程序。 1.主辦機關(單位)自評報告送審及本部審查程序比照政院管 制計畫辦理。 2.本部由秘書室彙整簽核評核結果,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 評核結果公告。 (三)自行管制計畫: 1.由主辦機關管考單位或本部授權之內部單位辦理評核,並將 評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本部授權內部單位主管核定,於次 年四月三十日前完成評核結果公告。 2.主辦機關(單位)得比照本部評核小組機制辦理評核作業。 各機關(單位)評核作業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業團體等公正第三者 辦理,或視實際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參與評核作業,將外部專業評估 意見納入評核報告,並得派員實地查證,或請執行機關(單位)派 員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