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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管理及監督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三、財團法人應訂定各類財產管理規範,以財務結構健全、不影響法人業
    務運作為原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定。
    前項各類財產管理規範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管理規範:
        1.不動產之購置、處分、設定負擔或出租。
        2.不動產之購置包含提出不動產購置計畫書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
          務評估報告書。
  (二)有價證券投資管理規範:
        1.投資前應建立投資評估、管理及停損等相關機制。
        2.有價證券之購買,其種類及程序,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交通業務全國性
          財團法人運用財產投資項目及額度規定」辦理;如委託外界代
          為投資者,限於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全權委託業務
          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加附委託合約書
          ,經董事會通過後為之。
  (三)轉投資成立相關事業管理規範:
        1.轉投資成立相關事業之關聯性及必要性。
        2.投資評估之合理性及效益。
        3.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制度與財務、業務及會計等相關監督管
          理制度。
    財團法人應即時更新財產清冊,本部並得視業務需要請財團法人提供
    之。
九、預算送立法院審議之財團法人,如於年度開始後,預算仍未獲立法院
    審議通過,其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
        1.政府補(捐)助收入及委辦收入,按政府依立法院審議通過或
          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實際撥付之數額,覈實收入。
        2.前目以外之收入,依實際發生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1.以政府補(捐)助收入為財源指定辦理之工作(業務)計畫,
          配合政府依立法院審議通過或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實際撥
          付收入,暨業務實際需要,覈實支出。政府補(捐)助預算須
          經立法院同意後動支者,應俟該院同意後,始得動支。
        2.政府委託研究計劃及其他委託辦理事項,依契約或相關文件覈
          實動支。
        3.前兩目以外,以自籌財源辦理之工作(業務)計畫,依業務需
          要,覈實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