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及第十七條第 四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法第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