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定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與其實施情形之通知、 收受及該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事務,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公務 機關辦理,並將成果彙整後提交本部備查。 前項受委任或委託之公務機關對於辦理受任或受託事務所獲悉特定非公務 機關之秘密,不得洩漏。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