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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交通數據流通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三、本部交通數據之使用者應詳閱本要點並遵守各項規範,申請匯流平臺
    交通數據時須填具申請單(如附件 1)交本部管理資訊中心辦理審核
    (或依約定由本部協同來源機關共同審核),本部保有申請之同意權
    。針對特定種類數據之使用,使用者並須與本部簽署資料應用協議(
    如附件2)。
四、數據使用與終止
  (一)數據使用規範
        1.匯流平臺交通數據由來源機關提供,所有權及著作權人為來源
          機關,使用者不得宣稱著作權所有。
        2.使用者可重製、編輯匯流平臺提供之數據或以其他加值應用方
          式開發各種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加值衍生物),但不得以任
          何方式使人誤以為該加值衍生物為本部提供或由本部授權製作
          。
        3.使用者依本要點申請之數據,僅限於申請目的使用,並需管制
          數據之使用、確保數據安全,未經本部書面同意,禁止再將數
          據轉予他人利用;如發現數據有侵害他人隱私權或其他法律利
          益之虞,使用者負有主動通知本部之義務。
        4.使用者依本要點申請之數據內容若包含去識別化個資屬性資料
          ,禁止重新識別該資料;使用者如發現可運用技術或方法重新
          識別該資料而取得個資,應立即停止使用相關資料,並負有主
          動通知本部之義務。
  (二)數據終止提供
        1.因政策變更、有違反法令、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使用者
          違反規定或其他正當事由,本部與來源機關有權隨時終止全部
          或部分數據之提供。
        2.使用者違反數據使用規範,自確認時間起一年內,違規當事人
          不得再申請及下載本部交通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