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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廢止

第二條
汽車及船舶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其罰鍰標準如下:
一、汽車:
  (一)機器腳踏車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1.排放氣狀污染物中僅有一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每次新臺
          幣一千五百元。
        2.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但未皆超過排放
          標準一.五倍者,每次新臺幣三千元。
        3.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且均超過排放標
          準一.五倍者,每次新臺幣六千元。
  (二)小型車每次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
        1.排放氣狀污染物中僅有一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排放粒狀
          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者
          ,每次新臺幣三千元。
        2.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但未皆超過排放
          標準一.五倍,或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一
          .五倍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每次新臺幣六千元。
        3.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且均超過排放標
          準一.五倍,或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二倍
          者,每次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大型車每次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1.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一
          .五倍者,每次新臺幣五千元。
        2.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而未超過排
          放標準二倍者,每次新臺幣一萬元。
        3.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每次新臺幣
          二萬元。
二、船舶:
  (一)總噸位未滿一百總噸者,每次新臺幣一萬元。
  (二)總噸位一百總噸以上未滿一千總噸者,每次新臺幣二萬元。
  (三)總噸位一千總噸以上未滿一萬總噸者,每次新臺幣四萬元。
  (四)總噸位一萬總噸以上者,每次新臺幣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