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汽車及船舶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其罰鍰標準如下: 一、汽車: (一)機器腳踏車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1.排放氣狀污染物中僅有一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者,每次新臺 幣一千五百元。 2.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但未皆超過排放 標準一.五倍者,每次新臺幣三千元。 3.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且均超過排放標 準一.五倍者,每次新臺幣六千元。 (二)小型車每次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 1.排放氣狀污染物中僅有一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或排放粒狀 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者 ,每次新臺幣三千元。 2.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但未皆超過排放 標準一.五倍,或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一 .五倍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每次新臺幣六千元。 3.排放氣狀污染物中有二種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且均超過排放標 準一.五倍,或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二倍 者,每次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大型車每次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1.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而未超過排放標準一 .五倍者,每次新臺幣五千元。 2.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一.五倍而未超過排 放標準二倍者,每次新臺幣一萬元。 3.排放粒狀污染物經儀器測定超過排放標準二倍者,每次新臺幣 二萬元。 二、船舶: (一)總噸位未滿一百總噸者,每次新臺幣一萬元。 (二)總噸位一百總噸以上未滿一千總噸者,每次新臺幣二萬元。 (三)總噸位一千總噸以上未滿一萬總噸者,每次新臺幣四萬元。 (四)總噸位一萬總噸以上者,每次新臺幣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