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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巿區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壹、購買車票:
    一、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
        收費方式付費,於【上】【下】車時交付。
    二、持用優待票者,旅客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
        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三、優待票使用對象: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
            2.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3.兒童票:
             (1)免費: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或身高滿一百十五公
                分而未滿六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2)半票: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或身
                高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3)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每一
                旅客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二)【警察】、【軍人】、【學生】、【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
            定:
            1.【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
            2.【制服整齊之現役軍人或持軍人身分補給證之便衣現役軍
              人】。
            3.【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
            4.【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照之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