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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公路汽車客運業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壹、購買車票:
一、旅客得選擇以【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
    方式付費,於【上】【下】車時交付。
二、提供旅客之車票應記載業者名稱、乘車起迄站名、路線起迄區間、【
    座號】、票種、票價、票號、【車次】、【班車等級】及使用期間。
    車票票面如無法載明前項應記載事項時,得以網路等電子資訊方式揭
    示代替,以供旅客查詢。
三、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車票上所載業者名稱、乘車起迄站名、路線
    起迄區間、【座號】、票種、票價、票號、【車次】、【班車等級】
    及使用期間。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
    。
四、車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車票上所載使用期間【期限】內之任何一次相
    當班車為限。對號車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車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
    。
五、提供旅客之無記名票證(例如各類回數票等)應記載業者名稱、地址
    、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面額或使用之路線區間、次數、發售編號
    、使用方式及業者之履約保證內容。
    無記名票證如難以完整呈現前項應記載事項時,得僅記載發行人、履
    約保障方式及消費服務專線之資訊,並以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揭露其
    餘項目,以供旅客隨時查詢。
六、持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
    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七、優待票使用對象: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
        2.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3.兒童票:
         (1)免費: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或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而
            未滿六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2)半票: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或身高滿
            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者。
         (3)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每一旅客
            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二)【警察】、【軍人】、【學生】、【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定:
        1.【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
        2.【制服整齊之現役軍人或持軍人身分補給證之便衣現役軍人】
          。
        3.【具正式學籍並持有學生證之學生】。
        4.【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照之老人】。
八、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車票,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車
    票上已載明者,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