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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重大運輸事故之範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重大飛航事故:指下列各款之一之事故:
    (一)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
          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
          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使航空器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3.其他有造成人員死亡、傷害或航空器失事之虞,且經國家運
            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二)超輕型載具: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超輕型載具時起,至所
          有人離開該超輕型載具時止,於超輕型載具運作中所發生之事
          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使超輕型載具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3.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
            有調查之必要。
    (三)遙控無人機:為飛航目的啟動推進系統準備移動時起,至飛航
          結束推進系統關閉時止所發生之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最大起飛重量逾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
          3.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
            有調查之必要。
二、重大鐵道事故:指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列車或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
    一者:
    (一)營運中:
          1.正線衝撞事故。
          2.正線出軌事故。
          3.正線火災事故。
          4.平交道事故或列車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列車車載人員死亡
            ,或人員死亡及傷害人數五人以上。
          5.違反閉塞運轉、違反號誌運轉、冒進號誌、設備損害事故、
            車輛故障或外物入侵,有造成列車衝撞、出軌或火災之虞,
            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二)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
          調查之必要。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所稱列車與道路交通事故,指列車或車輛與道路車
    輛或行人發生衝撞或碰撞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