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飛航事故:指下列各款之一之事故:
(一)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航空器時
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
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使航空器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3.其他有造成人員死亡、傷害或航空器失事之虞,且經國家運
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二)超輕型載具: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超輕型載具時起,至所
有人離開該超輕型載具時止,於超輕型載具運作中所發生之事
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使超輕型載具遭受實質損害或失蹤。
3.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
有調查之必要。
(三)遙控無人機:為飛航目的啟動推進系統準備移動時起,至飛航
結束推進系統關閉時止所發生之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
2.最大起飛重量逾二十五公斤之遙控無人機遭受實質損害。
3.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
有調查之必要。
二、重大鐵道事故:指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列車或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
一者:
(一)營運中:
1.正線衝撞事故。
2.正線出軌事故。
3.正線火災事故。
4.平交道事故或列車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列車車載人員死亡
,或人員死亡及傷害人數五人以上。
5.違反閉塞運轉、違反號誌運轉、冒進號誌、設備損害事故、
車輛故障或外物入侵,有造成列車衝撞、出軌或火災之虞,
且經運安會認定有調查之必要。
(二)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身體、財產重大影響,且經運安會認定有
調查之必要。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所稱列車與道路交通事故,指列車或車輛與道路車
輛或行人發生衝撞或碰撞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