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運輸事故調查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適用 於重大公路事故調查。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重大公路事故:指依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重大運輸事故之範 圍所定重大公路事故。 二、死亡或傷害:指非因自然因素、或自身行為所致。 (一)死亡:指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者。 (二)傷害:指因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及輕傷者。 三、值日官:指由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運安會)調查人員 輪替擔任,二十四小時值勤,負責處理公路事故通報作業之人員。 四、現場調查官:指運安會知悉重大公路事故或疑似重大公路事故後,由 運安會指定,負責指揮先遣小組執行事故現場認定及調查相關作業之 調查官。其任務於主任調查官任命後終止。 五、先遣小組:指由運安會調查人員組成,執行重大公路事故認定、現場 勘查及蒐集事故資訊之任務編組。 六、主任調查官:指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經運安會依本法指定負責調查 作業之調查官。 七、專案調查小組:指由主任調查官依本法成立之調查任務編組,於調查 期間,受主任調查官指揮,進行相關作業。 八、調查指揮中心:指為執行現場調查及專案調查小組進行會議、任務簡 報等相關作業所設置之指揮、管制、通訊及後勤支援之場所。 九、行車紀錄器:指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紀 錄器、或其他機載紀錄裝置。 十、汽車所有人:指於公路監理機關登記之車主。 十一、汽車使用人:指經營汽車運輸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機關(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