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調查報告審議及改善建議
第十八條
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收到審 核後之草案十五日內,以書面申請至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國內外機關(構)及被調查單位得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於收到審 核後之草案十五日內,以書面申請至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