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主管機關對國籍及非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 空廚業、航空站內商業服務設施業者、承接各級航空器維修之航空產品與 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之補貼項目及基準如 下: 一、國籍及非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 (一)國內航班:依業者所在航空站客運量與前一年同一月份客運量 相較之減少幅度,補貼其於該航空站所繳納之降落費、房屋使 用費、土地使用費、維護機庫使用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 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其補貼百分比=100%-〔(本年同一 月份客運量÷前一年同一月份客運量)×100%〕。 (二)國際及兩岸航班:依業者所在航空站客運量與前一年同一月份 客運量相較之減少幅度,補貼其於該航空站所繳納之降落費、 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維護機庫使用費、飛機修護棚廠使 用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其補貼 百分比=100%-〔(本年同一月份客運量÷前一年同一月份客 運量)×100%〕。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補貼其停留費百分之五十, 為期一年。 二、航空站地勤業:依業者所在航空站航機起降架次與前一年同一月份航 機起降架次相較之減少幅度,補貼其於該航空站所繳納之航空站地勤 業機坪使用費、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維護機庫使用費、飛機修 護棚廠使用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其補 貼百分比=100%-〔(本年同一月份起降架次÷前一年同一月份起降 架次)×100%〕。 三、空廚業:依業者所在航空站客運量與前一年同一月份客運量相較之減 少幅度,補貼其於該航空站所繳納之空廚業機坪使用費、房屋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其補 貼百分比=100%-〔(本年同一月份客運量÷前一年同一月份客運量 )×100%〕。 四、航空站內商業服務設施業者:航空站內之餐飲賣店、免稅商店、一般 商店、商業廣告、自動販賣機、停車場、花藝店、保險櫃檯、電訊服 務及其他提供旅客具商業性質之服務者,依業者所在航廈客運量與前 一年同一月份客運量相較之減少幅度,如無法區分航廈之業者則依航 空站之客運量計算之,補貼其於該航空站所繳納之房屋使用費、土地 使用費、權利金,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其 補貼計算方式如下: (一)客運量未滿前一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五十者,全額補貼。 (二)客運量為前一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滿百分之八十 者,其補貼百分比=100%-〔(本年同一月份旅客量÷前一年 同一月份旅客量)×100%-50%〕。 (三)客運量為前一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其補貼百分比 =100%-〔(本年同一月份旅客量÷前一年同一月份旅客量) ×100%〕。 五、承接各級航空器維修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維修廠:依業 者所在航空站航機起降架次與前一年同一月份航機起降架次相較之減 少幅度,補貼其於該航空站所繳納之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其補貼百分比=100%-〔 (本年同一月份起降架次÷前一年同一月份起降架次)×100%〕。 六、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依業者訓練主基地所在航空站航機起降架次 與前一年同一月份航機起降架次相較之減少幅度,補貼其於該航空站 所繳納之降落費、房屋使用費、土地使用費,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 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其補貼百分比=100%-〔(本年同一月份起 降架次÷前一年同一月份起降架次)×100%〕。 七、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臺北、臺中及高雄航空站國際航廈內受疫情影響 營運艱困之商業服務設施業者:補貼其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至 十二月至多六個月之駐站及站外專職負責站內商業服務設施業務員工 薪資,補貼額度以每位員工經常性薪資之百分之四十計算之,且每位 員工每月薪資補貼額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八、空廚業:補貼其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至十二月至多六個月之員 工薪資,補貼額度以每位員工經常性薪資之百分之四十計算之,且每 位員工每月薪資補貼額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九、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臺北、臺中及高雄航空站內國際航廈之商業服務 設施業者:依業者所在國際航廈之客運量未滿前一年同一月份客運量 之百分之八十者,補貼其當月於該航空站內負擔之公共服務設施之服 務、安全、清潔及維護費用,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至 十二月止。 十、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臺北、臺中及高雄航空站內國際航廈之駐站業者 :補貼業者所在國際航廈應繳水、電費之百分之三十,補貼期間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至十二月止。 十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臺北、臺中及高雄航空站國際航廈內之地服業 者、電訊服務業者、醫療中心及受疫情影響營運艱困之商業服務設 施業者:依業者營運業別,定額補貼其基本維運費用,補貼期間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至十二月止。 前項第七款、第十一款所稱營運艱困之商業服務設施業者,指於所在國際 航廈營業額未滿前一年同一月份或一百零九年一月份之百分之五十,並有 約定繳交權利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於國際航廈管制區內營運之業者。 二、於國際航廈管制區外提供公共設施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