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要點補貼分五階段執行: (一)第一階段:國道客運機場路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每車 先予補貼三萬元營運費用補貼。 (二)第二階段:國道客運路線及一般公路客運路線依中華民國一百 零九年三月運量較去年同期下降幅度,去年同期尚未通車路線 則與通車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間之平均日運量 相較,依下列基準分三級給予四月至六月計三個月補貼;分級 補貼標準如下: 1.第一級:運量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路線,每月每車補貼三萬 元。 2.第二級:運量下降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五十路線, 每月每車補貼二萬元。 3.第三級:運量下降百分之二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三十路線, 每月每車補貼一萬元。 (三)已請領第一階段補貼之國道客運機場路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九年五月至六月適用上述分級補貼標準。 (四)第三階段:國道客運機場路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至九 月之營運費用補貼,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運量較去年同 期下降幅度,去年同期尚未通車路線則與通車日至中華民國一 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間之平均日運量相較,依第二款分級補貼 標準給予補貼。 (五)第四階段:國道客運機場路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至十二 月之營運費用補貼,分四季辦理並分別以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 十二月、一百十年三月、六月、九月之運量較前一年同期下降 幅度,前一年同期尚未通車路線則與通車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 九年一月十五日間之平均日運量相較依第二款分級補貼標準給 予補貼;補貼車輛並以該期間實際固定使用行駛於機場路線之 車輛為限。 (六)第五階段:國道客運(不含機場路線)及一般公路客運於中華 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之營運費用補貼,以中華民國一百十 年五月十六日至三十一日之平均日運量較一百十年一月至四月 平均日運量下降幅度,依第二款分級補貼標準給予補貼。 前項如因政策延長補貼期間,其運量比較基準及申請期限,由公路局 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