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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地方政府防疫專車專案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並自即日起生效 廢止

六、補助經費撥款及作業方式:
    (一)補助款項採預先撥付方式,地方政府函報本專案需求向本局各
          區監理所申辦,核符後即預先撥付款項百分之五十予地方政府
          ,並應於本專案補助期間結束後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原
          受理監理所清算補助款。
          1.契約書影本。
          2.防疫專車請款總表(附件一)。
          3.請款說明表(附件二)。
          4.收支結算表(附件三)。
    (二)本專案補助經費撥款分二次撥款,第一期預撥付百分之五十,
          第二期撥付餘實際補助支用金額,或剩餘款繳回。
    (三)各地方政府原則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底前,檢具契約
          書影本、請款總表及請款說明表送本局各區監理所提報需求及
          請領第一期款。
    (四)各地方政府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五日前檢具請款說明
          表、收支結算表及驗收紀錄送原受理監理所請領第二期款並辦
          理轉正或繳回剩餘款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