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制(訂)定

第一章  總則
一、依據:災害防救法、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及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二、目的: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所屬相關機關(構)於災害發生
    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迅速通報相關災情或現場
    狀況,俾供主辦機關(構、單位)首長(主管)及其所屬人員採取各
    種必要之應變措施,並為有效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執行災害各項應變措施,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以防止災害擴大,特訂定本要點。
三、適用時機
    (一)本要點適用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前,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
          虞時,應依本要點規定通報及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從其相關規定。
    (二)下列規定事項未涉及第四點所定災害範圍者,從其規定辦理,
          不適用本要點:
          1.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九條。
          2.鐵路法第四十條。
          3.鐵路行車規則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
          5.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第三條。
          6.海岸巡防機關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第四條。
          7.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
            條及第二十二條。
    (三)涉及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恐怖活動或導致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核
          心功能運作失效之人為疏失事件,另依行政院訂定之國土安全
          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並依交通設施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
          擊應變計畫進行通報及應變等相關作業。
    (四)資通安全管理法所定資通安全事件,另依行政院訂定之相關機
          關(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理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四、災害範圍及本部主辦單位
    (一)本部主管災害: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
          1.空難:本部航政司,並依災害細類及發生地點,督導民用航
            空局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2.海難:本部航政司,並依災害細類及發生地點,督導航港局
            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3.陸上交通事故:本部路政司,並依災害細類及發生地點,督
            導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臺灣鐵路管理局及觀光
            局。
    (二)郵政事故災害:本部郵電司,並督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涉及本部主管業務範圍內之災害或事故:
          1.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
            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及輻射災害:本部交通動員委員會
            ,並會同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司、郵電司、航政司)配
            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督導所屬相關機關(構)。
          2.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
            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
            、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本部相關業務
            主管單位(路政司、郵電司、航政司,依災害發生地點),
            並督導所屬相關機關(構)。
五、本部內部單位分工
    (一)路政司
          1.督導國道、省道及代養縣道(含橋梁、隧道)、臺鐵、高速
            鐵路等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整備、災情查報、彙整及
            緊急搶修之聯繫事項。
          2.督導臺鐵、高速鐵路、國道、省道、縣道及鄉道等交通狀況
            、災情之查報、處置及彙整統計事項。
          3.研判具敏感性或重大災情處置之建議。
          4.確認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填報之災情。
          5.審查及彙整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工
            作會報指(裁)示事項之辦理情形。
          6.辦理相關機關(構)之協調與聯繫事項。
          7.協助辦理運輸工具之徵用事項。
          8.本部主管陸上交通事故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統合幕僚工作。
          9.本部主管陸上交通事故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協調、聯繫事項
            。
         10.督導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成立陸上交通事故災害緊急應
            變小組。
         11.本部「災情網路填報系統」內相關資料查證。
         12.其他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臨時交辦事項。
    (二)郵電司
          1.辦理郵政事故災害之緊急應變及災情彙整事項。
          2.研判具敏感性或重大災情處置之建議。
          3.確認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填報之災情。
          4.審查及彙整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工
            作會報指(裁)示事項之辦理情形。
          5.辦理相關機關(構)之協調與聯繫事項。
          6.本部「災情網路填報系統」內相關資料查證。
          7.其他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臨時交辦事項。
    (三)航政司
          1.督導空運及海運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整備、災情查報
            、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事項。
          2.督導空運及海運等交通狀況、災情之查報、處置及彙整統計
            事項。
          3.研判具敏感性或重大災情處置之建議。
          4.確認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填報之災情。
          5.審查及彙整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工
            作會報指(裁)示事項之辦理情形。
          6.辦理相關機關(構)之協調與聯繫事項。
          7.協助辦理運輸工具之徵用事項。
          8.本部主管空難、海難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統合幕僚工作。
          9.本部主管空難、海難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協調、聯繫事項。
         10.督導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成立空難、海難災害緊急應變
            小組。
         11.本部「災情網路填報系統」內相關資料查證。
         12.其他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臨時交辦事項。
    (四)總務司
          1.本部相關單位執行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之庶務支援事項。
          2.本部交通通訊傳播大樓安全維護事項。
          3.其他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臨時交辦事項。
    (五)政風處
          1.督導本部所屬各政風機構循政風業務通報體系,協助蒐集重
            大災害事故情資,及時反映陳報及通知本部主辦(管)業務
            單位,並與相關機關(構)協調聯繫安全維護事項。
          2.其他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臨時交辦事項。
    (六)秘書室公關部門
          1.協調及督導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辦理災害預警、準備、
            應變、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錯誤報導更正及其他有關新聞
            處理事項。
          2.協調及督導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辦理新聞稿擬撰及記者
            會召開相關事宜。
          3.協調傳播媒體協助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4.協助研擬不良重大輿情之反應對策或建議。
          5.其他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臨時交辦事項。
    (七)管理資訊中心
          1.本部相關單位執行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之資訊支援事項。
          2.本部「災情網路填報系統」維護管理及支援事項。
          3.其他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臨時交辦事項。
    (八)重大工程督導會報
          1.督導及查核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落實辦理所
            轄施工之工程執行工地防災機制。
          2.其他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臨時交辦事項。
    (九)交通事業管理小組
          1.本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大樓安全維
            護事項。
          2.其他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臨時交辦事項。
    (十)交通動員委員會
          1.本部天然災害及輻射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統合幕僚工作。
          2.本部天然災害及輻射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協調、聯繫事項。
          3.督導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成立天然災害及輻射災害緊急
            應變小組。
          4.本部「災情網路填報系統」資料彙整事項。
          5.其他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臨時交辦事項。
    (十一)人事處
            1.督導本部所屬各人事機構確實依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涉及人事相關業務事項。
            2.其他災害防救涉及人事相關業務之行政支援事項。
    (十二)會計處
            1.督導本部所屬各主計機構確實依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涉及公務預算、基金預算及會計決算等事項。
            2.其他災害防救涉及會計相關業務之行政支援事項。
    (十三)統計處
            1.協調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配合填列肇致相關重大災害
              財物損失統計報表之編製事項。
            2.督導本部所屬各主計機構確實依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涉及公務統計事項。
            3.其他災害防救涉及統計相關業務之行政支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