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參與其他部會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三十、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本部參與其他部 會所成立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防救任務,其內容及分工情形如 下: (一)鐵路、公路、橋梁與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災情查報、 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 (二)協助相關機關(構)辦理運輸工具之徵用。 (三)鐵路、公路、空運、海運等交通狀況之查報、彙整。 (四)氣象、地震、海嘯等災害防範有關資料之提供。 (五)督導辦理遊客安置。 (六)其他有關交通應變措施事項。
三十一、其他部會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部進駐人員 (一)本部指定之專責人員(或專責代理人):熟稔救災資源分 配、調度,並獲充分授權之技監、參事、司(處)長以上 職務之專責人員。 (二)交通工程組 1.幕僚單位: (1)天然災害:由本部交通動員委員會主辦,並由路政司 、郵電司及航政司科長,以及交通動員委員會相關人 員擔任幕僚人員。 (2)輻射災害:由本部交通動員委員會督導所屬相關機關 (構)擔任幕僚人員。 (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森林火 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 質災害等災害:由本部路政司督導所屬相關機關(構 )擔任幕僚人員。 (4)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等災害:由本部航政司督 導所屬相關機關(構)擔任幕僚人員。 (5)火災、爆炸事故:依發生地點,由本部路政司或航政 司督導所屬相關機關(構)擔任幕僚人員。 2.行政協處單位:由本部路政司、航政司或交通動員委員 會視實際應變需要,督導所屬相關機關(構)派員進駐 。 3.其他必要之本部相關應變機關(構、單位)。
三十二、工作內容 (一)本部指定之專責人員(或專責代理人) 1.統籌指揮、調度、協調本部相關單位進駐人員應變作業 及相關跨部會協調事宜。 2.視災情實際需要及依指揮官裁示,就「交通工程組」輪 值單位、人力及時段等進行彈性調整。 3.擔任工作會報簡報人,代表本部向指揮官提供本部相關 災害應變作業進度。 4.接獲府院長官赴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視察、主持會報或災 區現場勘查指(裁)示時,應通(陳)報本部部長。 (二)交通工程組 1.幕僚單位: (1)整合鐵路、公路、橋梁與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 災情查報、搶修進度、修復時間彙整,以及緊急搶修 之聯繫。 (2)整合鐵路、公路、空運、海運等交通狀況之查報、彙 整,並製作工作會報之簡報等相關事宜,提供本部專 責人員向指揮官簡報使用。 (3)協調辦理交通工程設施搶通、調度支援事宜,並作為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與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聯絡窗 口。 (4)彙整本部列管事項,並同步登錄於內政部「應變管理 資訊雲端服務(EMIC)」系統。 2.行政協處單位: (1)應填寫工作日誌表(含縮編期間),並將「交通工程 組」及其他功能分組涉及本部之重要簡報、工作會報 紀錄,上傳本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群組。 (2)定時更新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災情看板,並同步登錄於 內政部「應變管理資訊雲端服務(EMIC)」系統。 (3)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應同時配合成立災害緊急應 變小組,執行防救災、整備、災情蒐集、查證、彙整 、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應變措施。 (三)配合其他機關(構)主導之功能分組參與相關作業 1.幕僚參謀組(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配合參與 災情分析、後續災情預判與應變、防救災策略與作為等 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事宜。 2.情資研判組(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主導):本部由中 央氣象局、公路總局代表,配合參與提供各項災害潛勢 資料分析、預警應變建議及相關災害空間圖資分析研判 等事宜。 3.災情監控組(各該災害中央災害應變業務主管機關主導 ):配合參與災情蒐報查證追蹤事宜及監看新聞媒體報 導,並綜整各分組所掌握最新災情,定時製作災情報告 上網發布。 4.支援調度組(國防部主導):配合參與結合全民防衛動 員準備體系:掌握追蹤救災所調派之人力、機具等資源 之出發時間、位置及進度,辦理資源調度支援相關事宜 。 5.疏散撤離組(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 ):配合參與掌握地方政府執行災害危險區域民眾緊急 避難、疏散、撤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民眾遠離危險區域 勸導情形及登山隊伍之聯繫、管制等相關疏散撤離執行 情形。 6.收容安置組(衛生福利部主導):本部由觀光局代表, 配合參與掌握各地收容所開設地點、遊客安置及收容人 數等事項,並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救濟慰助調度等支援 事宜。 7.水電維生組(經濟部主導):配合參與整合自來水、電 力、電信、瓦斯、油料災情、搶修進度、修復時間等資 訊,並協調辦理水電維生設施搶通、調度支援事宜。 8.輻災救援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導):配合參與輻 災救援等事宜。
三十三、本部配合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 立時,應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相關人員進駐: (一)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構) 首長或指定人擔任召集人,並指派業務主管擔任協調聯繫 窗口,指揮、督導、協調等緊急應變工作。 (二)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級 開設期間,當發生重大災害時,相關之本部所屬相關機關 (構)首長或副首長或幕僚長以上人員,應列席工作會報 備詢。 (三)各類災情及交通運輸受影響狀況,請本部所屬相關機關( 構)至本部「災情網路填報系統」及內政部「應變管理資 訊雲端服務(EMIC)」系統填報災情處置狀況: 1.原則每日最早報為上午六時,最晚報為二十三時,倘無 災情以四小時回報一次(六時、十時、十四時、十八時 、二十三時)。 2.遇有災情則於每整點通報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再彙 報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3.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遇有特殊災情應隨時迅速通報 ,本部如有特別彙報需求另行通知。 4.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單位)應充分掌握轄管公共 事業之災情或交通輸運情況,並建立制度要求轄管公共 事業主動通報。 (四)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進駐人員對於上級交辦事項或災情案件 應確實查證處理,並依規定辦理交接事項;值勤期間不得 擅離崗位,更不得怠忽職守,俾因應緊急應變處置,且不 得任意變更勤務。 (五)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解除後,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本 部所屬相關機關(構)或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司 、郵電司、航政司)依權責賡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