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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制(訂)定

第五章  附則
三十四、所轄發生重大交通災害時,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司、郵
        電司、航政司)之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以及本部相關所屬機
        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在無安全顧慮情況下,
        應立即至現場瞭解實際狀況,必要時並陳報部(次)長親自赴現
        場瞭解損害及搶修情形。
三十五、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得基於業務需要,依照災害防救法、行
        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並參照本要點自行擬訂或檢
        討修正其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小組作業相關規定,函報本部核定
        :
        (一)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之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小組作業
              相關規定,由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司、郵電司、
              航政司)會商複式通報輔助窗口(交通動員委員會)審議
              ;惟本部所屬事業機構部分,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得另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本部路政司得視實際業務需要,
                函交鐵道局協助審議及研處。
              2.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航政司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分別函交民用航空局、
                航港局協助審議及研處。
        (二)本部中央氣象局、運輸研究所因業務性質不同,得視實際
              需要適用本要點。
三十六、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及運作事項,由本部主辦單
        位依災害防救法及行政院訂定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併
        於各該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或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作業要點,
        並責成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分別擬訂或訂定該中心細部作業
        規定,函報本部核定或備查。
三十七、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各相關編組單位人員如有異動或聯繫電
        話變更,應主動將資料免備文逕送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
        司、郵電司、航政司)及複式通報輔助窗口(交通動員委員會)
        隨時更新。
三十八、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人員於非上班時間處理災害緊急通報
        相關事項,以及奉派進駐各類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部及所屬相
        關機關(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往、返得運用最迅速之交通工
        具;相關之通訊、交通、加班等費用均得依「交通部職員出勤暨
        加班注意事項」及「交通部非上班時間災害及臨時緊急事件通報
        作業注意事項」,按實際需要或出勤狀況核實報銷,並不受行政
        院訂定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五點規定之限制;惟適用勞動
        基準法之人員,其加(值)班應另從其規定。
三十九、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基於業務(含公共事業)主管立場,
        得訂定、檢討修訂相關緊急通報及應變作業規定或手冊等,以符
        實際需要。
四十、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人員若有執行不力、查有未確實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且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人事法規予以懲處;執行災害
      緊急通報、聯繫或緊急應變小組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得依規定予
      以獎勵。
四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訂
        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災害
        防救基本計畫,以及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之各該災
        害防救業務計畫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