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三十四、所轄發生重大交通災害時,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司、郵 電司、航政司)之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以及本部相關所屬機 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在無安全顧慮情況下, 應立即至現場瞭解實際狀況,必要時並陳報部(次)長親自赴現 場瞭解損害及搶修情形。
三十五、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得基於業務需要,依照災害防救法、行 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並參照本要點自行擬訂或檢 討修正其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小組作業相關規定,函報本部核定 : (一)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之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小組作業 相關規定,由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司、郵電司、 航政司)會商複式通報輔助窗口(交通動員委員會)審議 ;惟本部所屬事業機構部分,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得另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本部路政司得視實際業務需要, 函交鐵道局協助審議及研處。 2.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航政司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分別函交民用航空局、 航港局協助審議及研處。 (二)本部中央氣象局、運輸研究所因業務性質不同,得視實際 需要適用本要點。
三十六、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及運作事項,由本部主辦單 位依災害防救法及行政院訂定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併 於各該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或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作業要點, 並責成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分別擬訂或訂定該中心細部作業 規定,函報本部核定或備查。
三十七、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各相關編組單位人員如有異動或聯繫電 話變更,應主動將資料免備文逕送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 司、郵電司、航政司)及複式通報輔助窗口(交通動員委員會) 隨時更新。
三十八、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人員於非上班時間處理災害緊急通報 相關事項,以及奉派進駐各類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部及所屬相 關機關(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往、返得運用最迅速之交通工 具;相關之通訊、交通、加班等費用均得依「交通部職員出勤暨 加班注意事項」及「交通部非上班時間災害及臨時緊急事件通報 作業注意事項」,按實際需要或出勤狀況核實報銷,並不受行政 院訂定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五點規定之限制;惟適用勞動 基準法之人員,其加(值)班應另從其規定。
三十九、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基於業務(含公共事業)主管立場, 得訂定、檢討修訂相關緊急通報及應變作業規定或手冊等,以符 實際需要。
四十、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人員若有執行不力、查有未確實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且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人事法規予以懲處;執行災害 緊急通報、聯繫或緊急應變小組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得依規定予 以獎勵。
四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訂 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災害 防救基本計畫,以及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之各該災 害防救業務計畫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