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部審議管轄之特種建築物申請案,應先檢視起造人是否檢具申請書 及下列文件圖說: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二)土地清冊:表列基地地段、地號、面積、權屬及土地使用分區 或編定,並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三)工程興建計畫權責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列明現行建築法規無法適用之條文及事由。 (五)經開業建築師簽證之下列工程圖說。但涉及國家機密之建築物 ,其相關工程圖說得免交由開業建築師簽證: 1.基地位置圖。 2.地盤圖,並標示申請特種建築物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 千二百分之一。 3.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 一。 (六)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檢具防災計畫,具危險性建築物應檢具安 全防護計畫。 (七)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應設置公共建築物無障 礙設施之建築物,應檢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計畫。 (八)依規定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該管主 管機關審查確認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