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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審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三、本部審議管轄之特種建築物申請案,應先檢視起造人是否檢具申請書
    及下列文件圖說: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二)土地清冊:表列基地地段、地號、面積、權屬及土地使用分區
          或編定,並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三)工程興建計畫權責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列明現行建築法規無法適用之條文及事由。
    (五)經開業建築師簽證之下列工程圖說。但涉及國家機密之建築物
          ,其相關工程圖說得免交由開業建築師簽證:
          1.基地位置圖。
          2.地盤圖,並標示申請特種建築物範圍,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
            千二百分之一。
          3.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
            一。
    (六)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檢具防災計畫,具危險性建築物應檢具安
          全防護計畫。
    (七)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應設置公共建築物無障
          礙設施之建築物,應檢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計畫。
    (八)依規定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該管主
          管機關審查確認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