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鐵路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 修正
鐵路運送、行車、路線測量、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平交道防護設 施、附屬事業經營及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依本法核准發給之證照,得徵收證照費;其費率由交通部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