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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 修正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鐵路運送、行車、路線測量、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平交道防護設
  施、附屬事業經營及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七十五條
  依本法核准發給之證照,得徵收證照費;其費率由交通部定之。
第七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