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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修正

第二節 路基、淨空及載重 第一百條
隧道寬、橋梁寬及路基面寬度應考量車輛、風壓及養護作業或安全待避之
空間。
曲線段並應同時考慮因車輛偏倚、超高偏倚等所需之空間。
第一百零一條
路線在直線段之建築界限,應考慮車輛行駛所產生之動搖,訂定建築界限
與車輛界限之間隔,使其不影響或妨礙車輛運行,且不致有產生感電或火
災之虞,以維護旅客及員工安全。
曲線段之建築界限,應就車輛偏倚量及超高偏倚量之需求,予以考慮加寬
。
在建築界限內不得設置建物及其他建造物,且不得放置列車以外之物體。
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必要時採限制運轉速度或其他確保列車運轉安全措施
時,不在此限。建築界限外之物體,有崩塌至建築界限內之虞者,不得放
置。
鐵路機構應依前述各項規定,擬訂建築界限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同意
後施行之。
第一百零二條
高速鐵路橋梁應按高速鐵路系統特性及最大列車活載重設計建造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