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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修正

第六節 車站設備 第一百十四條
站內正線有效長度應能容納最長列車長度及安全剎車距離之和。
安全剎車距離指啟動剎車至列車完全停止所需之距離。
第一百十五條
月台之高度為月台面至鋼軌面之高差,應依車輛系統而定。
月台長度不得小於最大列車長度再加上十公尺之長度。
月台最小寬度應考量月台邊緣之安全空間、牆邊緩衝區、月台上之設施空
間及營運方式等所需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