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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修正

第二節 路基、淨空及載重 第十五條
路基寬度自軌道中心至路肩外緣,規定如下表:
┌────────┬──────┬──────┬──────┐
│      軌距      │   特甲級   │    甲級    │    乙級    │
├────────┼──────┼──────┼──────┤
│一千零六十七公厘│二.六0公尺│二.四0公尺│二.一五公尺│
├────────┼──────┼──────┼──────┤
│七百六十二公厘  │            │一.八0公尺│一.六五公尺│
└────────┴──────┴──────┴──────┘
臨時路線經適當防護且符合淨空需求者除外。
第十六條
鐵路機構應視軌道、車輛及電車線等相關設備之規格尺寸,並考量列車行
駛所產生之擺動訂定建築界限,使不影響或妨礙車輛運行,且不致產生感
電或火災。
前項建築界限,在曲線段應就車輛偏倚量、超高偏倚量及軌距加寬之需求
,予以考慮加寬。
鐵路機構依前二項規定所定建築界限,應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月台上之柱桿,距月台邊緣應在一公尺以上;房屋、天橋及地下道出入口
、候車室及廁所等建築物,距月台邊緣應在一點五公尺以上。
第十七條
鐵路橋梁之載重,應依交通部所訂規範辦理;規範未規定或有特殊考量者
,鐵路機構應擬訂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