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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修正

第二節 電力設備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就電車線設備之定期檢查,鐵路機構應依其種類、構造及使用狀況,訂定
檢查項目、檢查週期及檢查方法之相關作業規定。
前項檢查結果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
核。
第一百五十七條
牽引電力設備應依下表進行定期檢查,其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
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
│  設置場所  │                  設備種類                    │
├──────┼───────────────────────┤
│            │於異常時能保護變電站設備、電力線路等之裝置(饋│
│            │電斷路器)。                                  │
│  高鐵沿線  ├───────────────────────┤
│(基地除外)│電車線(僅限於連接點、區分裝置、橫度線裝置及饋│
│            │電分歧裝置)。                                │
│            ├───────────────────────┤
│            │上二欄所列以外之其他電力設備                  │
├──────┼───────────────────────┤
│            │電車線、供應列車運轉用之變壓設備、於異常時能保│
│   基  地   │護變電站設備、電力線路等之裝置及其他之重要電力│
│            │設備。                                        │
└──────┴───────────────────────┘
第一百五十八條
電車線遇有暴風雨、地震或其它特殊事故,可能影響行車安全之虞時,應
立即施行巡檢。其檢查方式及檢查標準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
意後施行之。
第一百五十九條
接觸線之截面積如達耗損限度時,應予換新。其耗損限度由鐵路機構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第一百六十條
絕緣礙子應定期清洗,其表面有火花痕跡或結合材料有破裂損壞時,應立
即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