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電力設備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就電車線設備之定期檢查,鐵路機構應依其種類、構造及使用狀況,訂定 檢查項目、檢查週期及檢查方法之相關作業規定。 前項檢查結果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 核。第一百五十七條
牽引電力設備應依下表進行定期檢查,其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 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 │ 設置場所 │ 設備種類 │ ├──────┼───────────────────────┤ │ │於異常時能保護變電站設備、電力線路等之裝置(饋│ │ │電斷路器)。 │ │ 高鐵沿線 ├───────────────────────┤ │(基地除外)│電車線(僅限於連接點、區分裝置、橫度線裝置及饋│ │ │電分歧裝置)。 │ │ ├───────────────────────┤ │ │上二欄所列以外之其他電力設備 │ ├──────┼───────────────────────┤ │ │電車線、供應列車運轉用之變壓設備、於異常時能保│ │ 基 地 │護變電站設備、電力線路等之裝置及其他之重要電力│ │ │設備。 │ └──────┴───────────────────────┘第一百五十八條
電車線遇有暴風雨、地震或其它特殊事故,可能影響行車安全之虞時,應 立即施行巡檢。其檢查方式及檢查標準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 意後施行之。第一百五十九條
接觸線之截面積如達耗損限度時,應予換新。其耗損限度由鐵路機構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第一百六十條
絕緣礙子應定期清洗,其表面有火花痕跡或結合材料有破裂損壞時,應立 即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