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運轉保安裝置
第一百六十一條
鐵路機構應定期依規定實施運轉保安裝置之養護檢查,並由其當值人員簽 名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第一百六十二條
運轉保安裝置如有明顯異狀或發生障礙時,鐵路機構應立即採取安全措施 並適時修復。第一百六十三條
運轉保安裝置應依下表進行定期檢查,其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 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 │ 設置場所 │ 設備種類 │ ├──────┼───────────────────────┤ │ │確保列車間隔裝置及轉轍裝置之主要部份。 │ │ ├───────────────────────┤ │ 高鐵沿線 │號誌之顯示裝置、聯鎖裝置及保安通訊設備(限列車│ │(基地除外)│運轉用)之主要部分。 │ │ ├───────────────────────┤ │ │上二欄所列運轉保安設備之主要部份以外之運轉保安│ │ │設備。 │ ├──────┼───────────────────────┤ │ │確保列車間隔裝置、號誌之顯示裝置、閉塞裝置、聯│ │ 基 地 │鎖裝置、超越運轉防止裝置。 │ │ ├───────────────────────┤ │ │上欄所列運轉保安設備以外之運轉保安設備。 │ └──────┴───────────────────────┘第一百六十四條
新設、改造、修復及經停用恢復使用之運轉保安裝置,鐵路機構非經檢查 並確認其功能正常,不得使用。災害或行車事故而致運轉保安裝置有障礙 時,亦同。 前項檢查及確認,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 時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