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軌距及輪緣槽
第十八條
軌距之測量,其軌距為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十 四公厘處測量之,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九公 厘處或十一公厘處測量之。 直線上軌距之公差不得超過七公厘或小於四公厘,轍叉上不得超出五公厘 或小於三公厘。 軌距公差不超出前項規定者,無須校正,但公差變化須於長距離內保持均 勻。第十九條
道岔之正軌與護軌間輪緣槽之寬度,其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為三 十八至四十五公厘,深度為三十七公厘。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寬度應 為三十八至四十五公厘,深度為二十七公厘以上。第二十條
曲線之軌距及輪緣槽寬度應按下表加寬之: 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 ┌───────┬───┬────┬────┬────┬───┐ │ \ 曲線半徑 │四四0│三二0以│二四0以│二00以│二00│ │ \ (公尺) │以上 │上未滿四│上未滿三│上未滿二│以下 │ │項 目\ │ │四0 │二0 │四0 │ │ ├───────┼───┼────┼────┼────┼───┤ │曲線加寬(公厘)│ 0 │ 五 │ 一0 │ 一五 │ 二0 │ ├───────┼───┼────┼────┼────┼───┤ │輪緣槽寬度 (公│ 六五 │ 七0 │ 七五 │ 八0 │ 八五 │ │厘) │ │ │ │ │ │ └───────┴───┴────┴────┴────┴───┘ 曲線新建或改建者,按前表之規定,但屬原有者不在此限。 二、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 ┌──────┬───┬───┬───┬───┬───┬───┐ │ \ 曲線半徑│四00│三00│二00│一六0│一二0│一二0│ │ \ (公尺)│以上 │ 以上 │ 以上 │ 以上 │ 以上 │以下 │ │項 目\ │ │ 未滿 │ 未滿 │ 未滿 │ 未滿 │ │ │ │ │四00│三00│二00│一六0│ │ ├──────┼───┼───┼───┼───┼───┼───┤ │曲線加寬(公│ 0 │ 二 │ 六 │ 八 │ 一三 │ 一六 │ │厘) │ │ │ │ │ │ │ ├──────┼───┼───┼───┼───┼───┼───┤ │輪緣槽寬度(│ 六0 │ 六二 │ 六六 │ 六八 │ 七三 │ 七六 │ │公厘) │ │ │ │ │ │ │ └──────┴───┴───┴───┴───┴───┴───┘ 前項加寬度,除道岔外,應於介曲線全長內遞減之,在未設介曲線路線之 曲線或複曲線上,應於曲線終點沿較大半徑之曲線或直線上之五公尺以上 長度內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