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修正

第三節 軌距及輪緣槽 第十八條
軌距之測量,其軌距為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十
四公厘處測量之,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九公
厘處或十一公厘處測量之。
直線上軌距之公差不得超過七公厘或小於四公厘,轍叉上不得超出五公厘
或小於三公厘。
軌距公差不超出前項規定者,無須校正,但公差變化須於長距離內保持均
勻。
第十九條
道岔之正軌與護軌間輪緣槽之寬度,其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為三
十八至四十五公厘,深度為三十七公厘。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寬度應
為三十八至四十五公厘,深度為二十七公厘以上。
第二十條
曲線之軌距及輪緣槽寬度應按下表加寬之:
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
┌───────┬───┬────┬────┬────┬───┐
│ \ 曲線半徑  │四四0│三二0以│二四0以│二00以│二00│
│   \ (公尺)  │以上  │上未滿四│上未滿三│上未滿二│以下  │
│項 目\       │      │四0    │二0    │四0    │      │
├───────┼───┼────┼────┼────┼───┤
│曲線加寬(公厘)│  0  │   五   │  一0  │  一五  │ 二0 │
├───────┼───┼────┼────┼────┼───┤
│輪緣槽寬度 (公│ 六五 │  七0  │  七五  │  八0  │ 八五 │
│厘)           │      │        │        │        │      │
└───────┴───┴────┴────┴────┴───┘
    曲線新建或改建者,按前表之規定,但屬原有者不在此限。
二、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
┌──────┬───┬───┬───┬───┬───┬───┐
│ \ 曲線半徑│四00│三00│二00│一六0│一二0│一二0│
│   \ (公尺)│以上  │ 以上 │ 以上 │ 以上 │ 以上 │以下  │
│項 目\     │      │ 未滿 │ 未滿 │ 未滿 │ 未滿 │      │
│            │      │四00│三00│二00│一六0│      │
├──────┼───┼───┼───┼───┼───┼───┤
│曲線加寬(公│  0  │  二  │  六  │  八  │ 一三 │ 一六 │
│厘)        │      │      │      │      │      │      │
├──────┼───┼───┼───┼───┼───┼───┤
│輪緣槽寬度(│ 六0 │ 六二 │ 六六 │ 六八 │ 七三 │ 七六 │
│公厘)       │      │      │      │      │      │      │
└──────┴───┴───┴───┴───┴───┴───┘
前項加寬度,除道岔外,應於介曲線全長內遞減之,在未設介曲線路線之
曲線或複曲線上,應於曲線終點沿較大半徑之曲線或直線上之五公尺以上
長度內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