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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修正

第四節 軌道 第二十一條
各級鐵路應採用鋼軌之重量及機車停止時之最大軸重,應依交通部所定規
範辦理;規範未規定或有特殊考量者,鐵路機構應擬訂相關規定,報請主
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第二十二條
鋼軌之標準長度為十公尺以上,其橫截面除充分適應輸送量及曲線多而磨
耗厲害與潮溼氣候而腐蝕或電蝕厲害等環境外,尚應具有下列斷面為原則
:
一、豎向剛度大而軌道不整不易進行。
二、鋼軌上下頸不發生應力集中現象。
三、腹部厚度適當,耐蝕性大不致發生破端。
四、可增大魚尾鈑剛度。
五、接觸情形良好,可延長輪箍、魚尾鈑及鋼軌本身之磨耗壽命。
第二十三條
鋼軌之鋪設,正線原則採用對接式。但在特殊情形或半徑小之曲線,得採
用錯接式。
第二十四條
魚尾鈑、魚尾螺栓及螺帽、彈簧墊圈、彈性扣件及道釘等尺寸及規範由鐵
路機構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