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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修正

第八節 保安及防護設備 第四十四條
軌道之末端,應設置止衝檔。
第四十五條
隧道內避車洞之間距依下列規定:
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
    大型:特甲級線為六百公尺,甲級線、乙級線為九百公尺。
    小型:特甲級線為二十公尺,甲級線及乙級線為四十公尺。
    避車洞之設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單線隧道避車洞設於路線之左側。
  (二)單線隧道全在同一曲線內時避車洞設於外軌側。
  (三)雙線隧道避車洞對稱設於兩側。
  (四)大型避車洞得設置休憩設備。
  (五)新建隧道內如有必要設置變壓器及號誌設備箱時,應另設電氣設
        備專用洞。
  (六)避車洞應設於路線里程二十公尺整樁處;新建之隧道應設於隧道
        起點起每二十公尺處。
二、七百六十二公厘軌距鐵路隧道內避車洞由鐵路機構視實際需要定之。
第四十六條
長橋上應設置人行橋或避車臺,避車臺之間不得超過六十公尺。
第四十七條
有相互關係之號誌機及道岔等,應設置聯鎖裝置。但與正線行車無關之號
誌及經常鎖閉之道岔與不常使用之背向道岔等,不在此限。
第四十八條
在正線上車輛有溜逸之虞或列車有超越運轉可能發生危害之處所,應有相
當之保安設備。
在路線分岔處所,應設置警衝標。
站或號誌所,應設置通信設備。但未派駐人員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