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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修正

第九節 電信 第四十九條
電信傳輸線路,在非電化區間使用架空裸銅線、架空電纜或地下電纜,在
電化區間為防止電力干擾,應使用高滅經因數之遮蔽電纜,並需埋設地下
,必要時得使用微波或超短波無線電系統。
第五十條
鐵路沿線各大站設電話交換機,各交換機間設長途中繼電路連接。長途中
繼電路除利用實線外,應盡量採用載波電路,載波設備依其傳輸線路之種
類,使同軸載波、明線載波、電纜載波或微波載波設備,其電路數量應配
合鐵路業務之實際需要訂定之。
第五十一條
甲級以上之鐵路線最少應設行車閉塞或站間運轉、調度、配車及平交道等
專用電話及電報電路。
電化區間須增設電力調度與電力維修用電話。
第五十二條
鐵路沿線應設置沿線電話箱或電話插座,以供工務、電務維修及行車緊急
連絡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