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修正

第十節 電力 第五十三條
電化鐵路變電站之輸入及輸出電壓以電業機構之供電能量及電車線之標稱
電壓為原則。
第五十四條
電化鐵路變電站應考慮路線坡度、彎度及供電區間大小等因素設置,其間
距以四十公里為原則。
第五十五條
架空電車線之高度,自容許變動之兩軌面中心點算起,其高度依下列規定
:
站內:五公尺。
站外:四.七五公尺。
平交道:五.四(tm)公尺。
前項高度對既設之隧道、橋梁及跨越鐵路之陸橋、天橋,得減至四點四二
公尺或四點五八公尺。架設在平交道之電車線,如因特殊狀況不能保持其
規定淨空高度者,應於平交道兩側設置限高門及警告標誌。
第五十六條
架空電車線與軌道垂直之中心線之左右偏位以零點二公尺為準。
第五十七條
架空電車線對軌道之坡度,在列車容許速度超過每小時一百公里之區間,
不得超過千分之四,超過千分之二坡度者,應在坡度區段之兩端設置遞減
坡度桿距,其桿距間之遞減坡度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準。
列車速度不超過每小時一百公里之區間,其電車線坡度及遞減坡度桿距間
之坡度以不超過千分之五或千分之二點五為準。